中安在线客户端讯 民营经济是安徽发展的“主力军”,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9月23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1月20日起施行。这部7章59条的法规,把近年来安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直面企业关切,破解发展难题,为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送上一颗“法治定心丸”。
为啥要立?民营经济有分量,发展难题需破解
党的二十大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出明确部署。2025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要求认真贯彻民营经济促进法,2026年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提出推进民营经济立法进程。
近年来,安徽民营经济发展成效显著,已成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但同时,公平竞争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金融、人才等要素供给保障仍有不足。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化下来,回应民营经济组织关切,破解发展难题。
《办法》共7章59条,涵盖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方面。
公平竞争:搬掉“玻璃门”“旋转门”
《办法》规定,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常态化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时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适用普惠性政策、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政府采购中扶持中小企业的措施要落实,鼓励国企与民企组成联合体投标。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一句话,让民企和国企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
融资难融资贵:不得违法再要求保证担保
金融机构在授信、贷款利率、风控管理等方面要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落实小微民营经济组织金融差异化政策,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依法拓展抵押质押标的范围,优化贷款审批程序。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明确:在符合贷款审批条件外,不得违法再要求相关人员提供保证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扩大担保覆盖面、提高代偿补偿力度。同时,为民营企业上市、挂牌提供指导和服务,支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开展直接融资。
科技创新:向民企开放实验室和场景资源。
《办法》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加大研发投入,参与上海(长三角)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支持民企牵头承担或参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支持组建创新联合体。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省级实验室以及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
支持民企建设或联合建设新型研发机构、产业创新中心、中试熟化基地等平台。完善场景供需对接匹配方式,推动重点领域细分应用场景向民企开放。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服务保障:惠企政策“免申即享”轻微违法可免罚
《办法》明确,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机制和投诉快速响应处置机制,推动建立亲清政商关系。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规范政策兑现统一入口、统一标准、统一流程。
支持引进高层次及紧缺人才,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职业技能评价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企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坚持包容审慎监管。
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实行涉企检查事项清单管理,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制度,依法拓展轻微违法免罚、轻罚事项范围。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
权益保护:禁止异地执法“逐利”,政府不得违约毁约。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人身权、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规范异地执法,明确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
落实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不得收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及人员变动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确需改变的,依法予以补偿。规范账款支付,禁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大型企业违规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建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账款长效机制。
59条法规,条条对准民营企业的“急难愁盼”。随着《办法》的实施,安徽民营企业将迎来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厚植营商沃土,让民营企业敢投、敢闯、敢干,安徽正在用法治力量,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记者 汪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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