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丽水4月23日消息(记者王贵山 王权 曹文君)2020年4月中旬,浙江丽水市遂昌县人民法院做出了一起特殊的判决,让小李通过“个人债务重整”的方式清偿原有债务,即可修复小李的信用,小李终于有望摘掉悬在头上多年的“老赖”的帽子了。
  小李原本是浙江遂昌某机关的一名干部,因“讲义气”帮助朋友担保,导致他欠下47万元债务,有10起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而他除了固定工资以外,并无可执行的财产。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但是像小李这样“个人破产”的事实大量存在,许多“执行不能”的案件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形式结案,长期成为法院执行的历史包袱,影响了强制执行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充分肯定了浙江省省域治理方面的积极探索。围绕总书记要求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要补齐短板”,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遂昌县人民法院深入研究、全面论证,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有益探索,在提炼总结多年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和引入第三方融资,使债务人重获履行能力,探索出了“个人债务重整”的遂昌样式。
  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有益实践
  2019年11月15日,在遂昌法院正在进行“个人债务重整”探索之际,被法院执行多年的债务人小李向法院申请了“个人债务重整”,法院受理后,立刻召集10起案件的7名债权人商讨,并向稠州银行推荐,让其通过“重整贷”进行资金筹集,清偿原有债务,7名受偿的债权人将所有债权转让给贷款方稠州银行。12月9日,遂昌法院与稠州银行遂昌支行签订服务合作协议,稠州银行配合遂昌法院推出了“重整贷”服务项目。
  12月12日,遂昌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通过反复协商,最终敲定豁免债务人小李借款本息共计28.7万元,小李只需再向所有债权人支付18.3万元。为此,小李自行筹集了2.3万元、贷款16万元,并一次性归还给所有债权人。小李签订诚信协议,并当场向债权人及稠州银行宣誓,将诚信履约,否则接受罚款、拘留、刑事责任。债权人、债务人、稠州银行、保证人四方达成了《债务重整协议》。接下来,小李只要按约定渡过3年信用限制期,遂昌法院即可对其信用进行修复,彻底摘掉“失信被执行”的帽子。
  丽水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章志林表示,对债权债务双方而言,“个人债务重整”的遂昌样式让双方能尽快地从“债务僵局”中解脱出来,重新回归到各自正常的生产、生活。“尤其是对债务人而言,‘个人债务重整’向其提供了一种能够降低创新创业风险的市场容错机制,这对优化营商环境、激励创新创业具有显著作用。帮债务人尽快摆脱困境,及早回归正常经济活动,既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又助推了经济发展。”
  “个人债务重整”的遂昌样式畅通了优胜劣汰的市场退出机制,打开了“互不相让”的债务僵局,突破了“连环担保”的债务困局,释放了市场风险,从而维护了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可以助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截至目前,遂昌法院已办结全国首批6件个人债务重整案件,涉及7名债务人、31件执行案件和2件诉讼案件,清偿标的157万余元,惠及30名债权人,在探索个人破产的实践上扎扎实实地迈出了第一步。
  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在社会上,“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说法一直以来深入人心,人民群众往往谈“破”色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翁晓斌说:“人民群众对破产的认识偏向于消极,社会上仍存在一些与之冲突的陈旧观念,这为将来个人破产的立法带来了观念上的阻碍。”
  遂昌县人民法院代院长陈裕琨表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传统观念只会导致债权人陷入“讨债僵局”而不能实现其利益最大化。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质上也是为了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否解决债务人借助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务问题成为了关键。“个人债务重整是为了给那些‘诚实而不幸’、渴望被拯救的债务人群体一个正当的债务豁免途径,不包括那些非正当经营或主观故意而为者。”陈裕琨告诉记者。
  在个人债务重整遂昌样式的制度框架下,失信被执行人如果愿意诚信地选择个人债务重整,尽最大努力负责任地清偿债务,就有望获得债权人宽容而走出“债务泥潭”。否则,就会被视为“真正的老赖”而受到信用联合惩戒机制以及刑事责任的严厉惩戒,从而产生“良币驱逐劣币”的效果。
  陈裕琨说:“遂昌法院始终围绕‘推动我国个人破产和社会信用立法进程’这一基本导向,来设计和打造个人债务重整制度。遂昌样式的探索时间还不长,才刚刚完成6个典型样本的测试,但已足以证明,个人破产制度对于破解法院执行难的重大意义。”他表示,“良币能获宽容、劣币必受严惩”观念的树立,为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奠定了必要的诚信基础,并加速了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进程。
  个人债务重整,不仅能有效解决债务纠纷,破解“执行难”的困境,而且能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闭环,让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支撑更加完善和扎实。
  引入“第三方融资”,实现个人债务重整
  记者了解到,启动个人债务重整的前提,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债权人的同意。然后,由法院个人破产审判团队对债务人涉诉涉执情况进行调查梳理,确认没有规避执行行为后,组织债权人会议,确定重整方案。最后,引入第三方机构,以市场的手段对需要融资的债务人进行信用评估,评估合格的,与第三方机构签订“重整贷”合同,以融资款项清偿债务。
  债务人徐某是遂昌某单位职工,因妻子经商欠下巨额债务,在遂昌法院有6件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未履行债务高达200多万元,但除工资收入外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遂昌法院受理徐某个人债务重整的申请,审查无规避执行行为后,将相关情况告知所有债权人,并召开债权人会议。通过协商,徐某与各债权人达成初步重整方案,2名亲友债权人放弃了债权,其余4名债权人同意只需受偿剩余本金的一半,并放弃利息。之后,徐某通过稠州银行的“重整贷”项目融资30万元,个人筹集10万元,一次性清偿了约定的债务,债权人也按约免除了剩余债务。
  “引入第三方融资来让原本已丧失履行能力的债务人恢复履行能力,从而促使债权人在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接受债务重整方案,是我院工作的最大亮点与特色。”陈裕琨告诉记者,目前,遂昌法院已办结个人债务重整6件,化解执行案件31件、诉讼案件2件。其中2名债务人通过‘重整贷’向金融机构融资46万元用于清偿债务,其他债务人通过向亲友融资等方式履行债务。
  据测算,如果个人债务重整遂昌样式全面进行“量产”,每年有望化解和退出300-400件不涉及金融债权被执行人的终本案件,占到每年遂昌法院新增终本案件数量的30%-40%。
  遂昌法院在“个人债务重整”工作上的积极探索,正在不断完善和创新个人债务重整的路径,让该项工作在恢复个人信用、整合社会资源、释放经济活力、创新县域治理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为将来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贡献一份有益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