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危险作业罪的犯罪嫌疑人施某设、张某坤、陈某坤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厦门市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第一起危险作业案。

近日,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被发现在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某一栋民房内,擅自储存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清漆、稀释剂、固化剂等约50吨。据介绍,清漆、稀释剂、固化剂等危险化学品,如果储存不规范会存在很大安全隐患。该民房其他楼层和相邻房子内均有居民居住。

该公司虽然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其违规储存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

犯罪嫌疑人施某设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坤、陈某坤作为该公司管理人员,共同决定租赁普通民房用于存放上述危险化学品。该公司雇用的安全员黄某礼未正确履行职责,制止非法储存行为,也涉嫌危险作业罪。

因四名犯罪嫌疑人均涉嫌犯危险作业罪,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施某设、张某坤、陈某坤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列明继续补充侦查提纲,依法从严从快打击该类犯罪活动。由于黄某礼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对其以无社会危险性为由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记者 沈良坤 通讯员 林添城)

编辑:欧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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