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天津12月12日消息(记者褚夫晴)日前,天津市医保局下发《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优化天津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流程。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8年12月31日废止,有效期5年。
《通知》规定,天津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包括在天津市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在天津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男职工应不少于25年、女职工应不少于20年,且在天津市实际缴费年限应不少于5年。达到上述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不足上述年限的,可按规定补足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通知》明确了核定人员范围、核定基本规则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核定具体办法及异地年限核定,提出了个人信息核对渠道,规范了异议信息处理程序。其中,实际缴费年限包括2001年11月(含当月,下同)后参加天津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2001年11月后跨省转移接续到外地后再转回的天津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2001年11月后至纳入全市统筹管理前,在符合规定的行业企业参加天津市社会保险的年限;原开发区、塘沽区和大港区纳入全市统筹管理前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在异地年限核定方面,《通知》提出将逐步优化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的条件,同步完善异地领取职工养老保险金人员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核定流程。
编辑:韩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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