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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撤单 亚马逊被判败诉

2014-04-30 07:59  来源:法制晚报  说两句  分享到:

  消费者宁先生在亚马逊网站促销时,订购了特价为169.11元的32英寸长虹电视机,却在两天后,接到商家的邮件称“订单取消”。为此,宁先生起诉要求世纪卓越公司继续履行订单、交付货物,并赔付其公证费及律师费共5000元。

  今天上午记者从朝阳法院获悉,被告世纪卓越公司被判交付电视机,并赔偿宁先生诉求的相关费用。

  2013年11月26日,宁先生通过世纪卓越公司经营的亚马逊网站购买了32英寸长虹电视机一台,价格为169.11元;同年11月28日,宁先生又收到世纪卓越公司发来的电子邮件,称由于世纪卓越公司原因订单取消并无法提供所购商品。

  世纪卓越称,他们取消订单的行为应当是拒绝了宁先生发出的要约,双方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且即便订购页面显示暂时缺货,用户仍可下单购买。

  诉讼中,世纪卓越公司还称,该公司并未采购过涉案商品,2013年11月20日后台系统故障将错误的商品信息上传至前台,直到2013年11月26日13点左右,出现大量异常订单时世纪卓越公司才发现此错误。

  法院审理后认为,世纪卓越公司将其待售商品的名称、型号、价款等详细信息陈列于其网站之上,内容明确具体,与商品标价陈列出售具有同一意义,根据法律规定和一般交易观念判断,符合要约的特性。

  消费者通过网站在其允许的状态下自由选购点击加入购物车,并在确定其他送货、付款信息之后确认订单,应当视为进行了承诺。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在消费者提交订单后向消费者发出的订单确认邮件中的提示系双方达成合意后的通知,不发生排除合意的法律效力,故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且被告未能提交其不能继续采购到货的证据。故法院判决世纪卓越公司交付电视机,宁先生则应在收货同时支付余款。

  因世纪卓越公司未就使用条件的格式条款以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特别是没有在消费者提交订单之前予以明确提示,故“使用条件”的相关条款应视为没有订入合同,当然也不应对消费者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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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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