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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重污染天将实行机动车限行

2017-11-18 22:16:00来源:西部网

  西部网宝鸡讯(记者鲁鹏飞)11月17日,修订后的《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已经宝鸡市政府同意,正式下发。修订后的《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按照省政府关于关中城市统一重污染天气划分标准、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启动与解除标准、统一区域预警启动标准、统一应急响应和减排措施,当启动重污染天Ⅱ级响应、 I级响应时,将采取机动车限行举措。

  预警响应的分级、分类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应急响应也分为4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响应和 I级响应,分别对应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按照污染范围,将预警划分城市(区)预警和区域预警两个层次。根据重污染天气区域分布的历史数据以及地理位置,将宝鸡市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高新区、凤翔县、岐山县、扶风县、眉县、千阳县、陇县、麟游县划定为重点污染控制区。

  省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启动关中区域或全省预警时,若宝鸡市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预警等级,按照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若宝鸡市污染程度超过关中区域或全省预警等级时,按照宝鸡市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

  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信息,组织对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进行分析评估。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并提前发布预警升级信息。

  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不符合本级及下一级预警条件,且预测将持续24小时以上时,可采取降级措施(每次至少降低两级执行,即红色预警降级为黄色预警或橙色预警降级为蓝色预警),并提前发布预警降级信息。

  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预警级别调整或解除信息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同时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为橙色或红色预警时,须同时抄送关中其他各市(区)。

  Ⅱ级以上响应启动社会车辆限行措施

  《预案》明确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三类。

  当启动Ⅱ级响应措施时,除要求采取相关措施之外,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重型柴油车、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

  限行区域内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并限行20%社会车辆(特种车辆除外)。具体规定:每日7∶00-20∶00限行两个车牌(含临时)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的机动车,星期一限行1和6,星期二限行2和7,星期三限行3和8,星期四限行4和9,星期五限行5和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提前1日以上向社会发布禁限行通告。

  当启动I级响应措施时,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并限行区域内50%社会车辆(特种车辆除外)。具体规定:每日7:00-20:00按照机动车车牌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限行单号或双号的机动车,按照禁限行当日公历日期的个位数字所对应的机动车车牌尾号数字进行限行(如:某月16日限行双号,17日限行单号,以此类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提前1日以上向社会发布禁限行通告。

  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编辑: 刘昱

宝鸡市重污染天将实行机动车限行

11月17日,修订后的《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已经宝鸡市政府同意,正式下发。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预警解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