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简化工作程序,扩大救助范围,市民政局研究出台了《规范城乡低保审核确认有关事项、进一步加大社会救助力度、提升服务效能的通知》,对城乡低保审核确认有关事项进行规范,进一步提升基层服务效能。

  减证便民。文件本着简化工作程序,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效能的基本要求,申请人今后在申请救助时,可通过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听证会群众认可信息以及诚信承诺等环节佐证的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低保、审核确认等程序中不得要求救助申请人在申请受理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婚姻、残疾等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户籍证明、无业收入、生活支出证明等。

  优化服务。“三无”对象即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无赡(抚)养人,在申请社会救助时,取消民主评议环节,可在入户调查等信息核查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对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收入来源不固定的低保家庭,其家庭经济状况由每季度复核一次变为每半年复核一次。在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

  扩大救助范围。困难家庭中有重病(参照我市医疗救助的相关病种规定)、重残(一二级残疾、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无劳动能力且个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人员可申请单独施保。困难家庭一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倍的困难家庭,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资产要求不超过一套住房。二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单人施保被保人只计算其劳务和财产性收入。

  取消近两年内因家庭住宅进行高档装修、子女在私立学校就读,家庭出现困难的不能申请低保的限制;取消开办企业家庭不能申请低保的限制。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名下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应核算其在市场主体活动中的经济收益(按市场主体出具的收益证明或市场行业评估核算)。

  父母与大龄未婚子女(35周岁以上)共同生活的家庭,符合申请低保困难家庭资产规定的,父母可以独立以户申请低保救助。父母独立申请低保应具备无劳动能力且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条件,并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核算该未婚子女赡养费。(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