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上海市委、市高院和区委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相关精神和嘉定法院《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我院注重通过司法审判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平衡保护市场主体人身和财产权益,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助力市场恢复活力。现从本轮疫情发生以来的生效案件中,选取5件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刑事、民事、商事、执行等各领域,主要体现了嘉定法院在立审执工作中强化疫情防控司法供给的重要举措,包括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司法保障社会民生领域、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等社会关心的内容,切实发挥规则导向和价值引领功能,为统筹疫情防控和助力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一)

目录

1、龚某某利用团购信息诈骗他人钱财被判诈骗罪案

2、上海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3、熊某与吴某异地探视权纠纷在线执行案

4、江某某与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5、李某和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案例一

龚某某利用团购信息诈骗他人钱财

被判诈骗罪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上旬,被告人龚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某商店工作人员获悉社区团购信息。随后,龚某某隐瞒某商店要求的团购流程、其预收资金的真实用途等信息,通过微信等方式在嘉定区的A小区(被告人居住小区)、B小区等社区居民的微信群内发布团购信息,并谎称已预留足额团购套餐,还向商店工作人员提供虚假的社区证明,假借团购之名向70余名参团居民预收钱款计4.7万余元,后将骗取钱款主要用于个人花用。扣除龚某某经催讨于案发前退还的部分,其犯罪数额共计2.2万余元,涉及40余名被害人。

处理结果

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龚某某当庭否认主要罪行,结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和后果,遂判决被告人龚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在案款发还各被害人;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上海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团购信息实施诈骗的刑事案件。疫情防控期间外出采购不便,社区团购成为消费者购买物资的重要途径,行为人假借团购之名,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钱款,扰乱防疫秩序。法院严格贯彻落实上海高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相关精神,从严从快审理本案并将所涉赃款全部追缴到位,不仅对抱着贪财敛财侥幸心理从事诈骗行为的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慑,也对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打击涉疫情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开庭采用互联网线上庭审的方式,对于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刑事案件“云”庭审模式具有借鉴意义,有助于快速有效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刑事犯罪。该案也对广大民众具有警示作用,由于团购信息繁杂、品质参差,容易引发虚构团购事实进行钱财诈骗、信息不对称导致货不对板、商品质量把控不严售卖假冒伪劣等诸多法律风险,参与社区团购的消费者应提高警惕,通过甄别团购信息、理性审慎下单、注意留存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索引

(2022)沪0114刑初354号

案例二

上海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上海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新四板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电液比例伺服技术研究,因企业经营失当、管理失范等原因,该公司出现严重的债务危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嘉定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尚有房产及多项专利,在液压行业亦具有相当影响力,具有一定重整价值。在多方努力下,法院于2021 年4月裁定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并于2022年1月14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按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为重整计划得到法院批准后3个月,在该3个月期间,重整投资人6000万元重整资金到位、该公司股权过户到重整投资人名下、重整资金按计划对债权人进行偿付视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截至2022年3月底,重整资金已支付过半。然而,在最后一期重整资金支付期间,受疫情影响,重整投资人的资金融通受阻,相关手续、工作从暂缓到停止,导致其资金融通未能完成。4月13日,重整投资人以受疫情影响为由向管理人申请延长重整资金的支付期限。

处理结果

鉴于重整投资人仍在通过其他途径积极筹集资金,管理人亦表示拟继续推动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重整计划仍有执行可能性,故建议管理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通过视频会议、网络通讯等在线方式将上述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向债权人进行通报,主动争取债权人的理解,同时要求管理人继续密切关注后续资金筹措情况,并每周向法院更新案件进展。经过承办法官在疫情期间持续的协调和督促,截至2022年6月17日,管理人反馈6000万元重整资金已全部到位。2022年6月24日,该公司向嘉定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表示就重整投资人因疫情未能在原重整计划确定的期限内支付完整重整资金并申请延长支付期限的情况以及重整资金的到位情况,管理人已向全体债权人进行了通报,债权人均未提出异议。现重整资金已全部到位,重整计划仍有执行可能性,故向法院申请将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延长。嘉定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及《上海高院关于涉疫情知识产权、海事海商和企业破产重整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12个问答》中破产适用规则,受疫情和疫情防控影响,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的破产重整计划发生履行困难,仅涉及破产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视情裁定延长相应期限。现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具有一定合理性,裁定予以准许。接下来,法院将继续督促管理人遵守变更后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稳步推进后续股权质押解除、股权过户及向债权人分配等相关事宜,指导管理人做好重整计划执行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系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破产重整案例。高新技术企业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生力军,全面增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是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在本案中,法院根据该企业的财产状况、行业影响、知识产权、投资价值等情况,科学甄别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挽救价值和发展前景,积极探索破产重整的可能性,并指导管理人积极向市场公开招募投资人,盘活社会资源,努力挽救高新技术危困企业。在重整过程中,法院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工作方向,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履职保障和精准监督,积极推动各方协商达成利益平衡,促成该企业破产重整计划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该重整计划的执行能使债权人获得远高于破产清算的清偿率,亦能更好地发挥破产制度的保护和拯救功能。疫情期间,通过法院积极协调和督促,促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延长取得突破性进展,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司法担当,在当下疫情防控、恢复经济背景下,该案对于有效助力区域经济健康平稳发展、营造高效优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有着积极的司法现实意义。

案例索引

(2018)沪0114破15号

案例三

熊某与吴某异地探视权纠纷在线执行案

基本案情

熊某与吴某原系夫妻,双方离婚后,因吴某无法按照调解书的要求保障熊某每月两次探视女儿的权利,熊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查明吴某与熊某离婚后携女儿定居在辽宁沈阳,疫情期间,熊某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离沪,吴某亦无法往返上海与沈阳之间。

处理结果

嘉定区人民法院多次征询双方意见,并综合考虑疫情防控因素,在不影响女儿网上学习、熊某居家办公的前提下,最终促成双方同意在上海法院在线诉讼服务平台上以视频的形式进行探视。2022年5月19日,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各自在上海和沈阳的家中进行视频探视,全程音视频录像同步储存云端并形成电子卷宗,会面结束后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就后续以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探视达成了执行和解。

典型意义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探视权执行也可以突破传统意义上的空间界限,由线下转移至线上,法院在本案中创新探索“云探视”,运用人民法院在线诉讼服务平台组织双方线上会面,让亲情陪伴触屏可见,关心教育“不掉线”。温情、人性化的智慧执行既能有效解决双方身处异地、线下流动受限的痛点,充分保障父母探视权的行使,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又能通过全程音视频记录双方的会面过程,兼顾效率与公平,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对抗,感受司法与亲情的温度。

案例索引

(2022)沪0114执71号

案例四

江某某与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江某某系某民宿的经营人,被告王某某通过网络平台预定房屋入住一晚,并已实际入住,第二日预备离开时恰逢疫情封控措施无法离开,双方遂通过微信约定续租15日,此后因防控措施限制,王某某一直居住于涉案房屋内,至离开时其于涉案房屋内居住长达58日。双方就前述期间内的应付租金金额未能协商一致,遂起诉来院。江某某要求按照每日175元的民宿租金标准计算王某某居住期间的租金金额,王某某主张按照同区域的平均租金标准加算水电费等生活费用计算租金。

处理结果

嘉定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迅速开展在线调解,鉴于被告系因疫情封控措施而长期居住,有别于通常情形下的续租,原告经法官释明沟通愿意在原诉请金额基础上作出让步;又考虑到原告依照民宿标准对外营业,经营成本相较于一般的租赁房屋更高,经沟通被告亦同意按照同区域平均租金金额上浮一定金额后的标准支付租金,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由被告向原告支付3,110元,原告收到该款项后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被告入住房屋本是为短暂住宿而进行消费,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况,被告长时间居住涉案房屋确系无奈之举,此时涉案房屋的普通居住属性明显大于民宿的休闲文娱属性,合同目的受防疫政策影响发生变化,若继续按照原条款履行合同,显然对居住人来说不合理。在此基础上,法院坚持调解前置,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利益诉求,综合考虑合同受疫情影响的情况,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共担风险的原则,推动合同双方协商解决争议,不仅有利于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也有助于促进旅游住宿、休闲娱乐等各类消费,为推动复工复产复市和尽快恢复市场活力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案例索引

(2022)沪0114民初9571号

案例五

李某和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是一名抗疫核酸检测医务工作者,2019年原告与被告曹某协议离婚,并约定双方所生孩子归被告抚养。然离婚后,孩子始终与原告共同生活,相关经济支出也基本由原告支付。因此,为了能让孩子更加健康成长,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孩子归其抚养,并要求被告支付相应抚养费。被告表示同意变更抚养关系,但在抚养费支付问题上尚与原告存在分歧。

处理结果

嘉定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在与原告的沟通中获悉原告是一名抗疫核酸检测医务工作者,参与诉讼活动会受到时间空间的一定限制,通常只能在结束完当天的核酸检测工作之后才有时间参与庭审。承办法官通过向被告释法析理和情理劝导,被告同意调解并愿意随时配合原告开展庭审活动。同时,考虑到原告的特殊工作需求和当前疫情影响,开辟诉讼“绿色通道”组织双方进行线上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顺利调解该案。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法院通过充分运用在线办案平台快速有效开展线上调解,通过积极协调庭审时间以及灵活运用晚上或周末的时间组织庭审活动,为在抗疫一线的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保障其诉讼权利,使其在守卫好“大家”的同时,不为“小家”分心,切实免去后顾之忧;同时在现代家事审判中坚持强化人文关怀、畅通多元化解渠道的审判理念,在立、审、执等多环节为家事纠纷当事人开辟“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通过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疏导,力促各方解开心结,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不仅为双方的孩子创造了健康的成长环境,也减少了父母因婚姻的破裂对其成长造成的不利影响,促进了家庭和谐氛围。

案例索引

(2022)沪0114民初9027号

编辑:林馥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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