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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崇州天泉社区工作人员贪污35万被判刑

2017-12-26 15:36: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成都12月26日消息(记者刘涛)记者从四川省高院获悉,成都崇州天泉社区工作人员竹光碧、竹文学,共套取扶贫资金35万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二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处以罚金。

  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竹光碧、竹文学分别担任崇州市怀远镇天泉社区主任、报账员。在受崇州市怀远镇政府的委托从事扶贫资金的管理工作中,竹光碧安排竹文学采取虚增“天泉社区2013农机化推进项目”工程款的方式,套取扶贫资金35万元,竹光碧分得30万元,竹文学分得5万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已将各自所得赃款上缴崇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法院认为,被告人竹光碧、竹文学作为怀远镇天泉社区工作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二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扶贫专项资金予以侵吞,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竹光碧系主犯,竹文学系从犯。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竹光碧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竹文学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违法所得3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悉,该案涉案赃款系扶贫专项资金,属特定款物。而二被告人明知政府设立的是扶贫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却利用其身负协助政府进行扶贫资金管理的职务之便,以虚增项目工程款的方式,套取扶贫资金据为己有,违反了专项资金的监管制度,侵害了国家对扶贫专项资金的所有权。

  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等具体情节,作出上述判决,体现了对扶贫专项资金的严厉惩处,并依照《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对二被告人均并处了罚金,从经济上也予以了严惩。

编辑: 贾宜超

成都崇州天泉社区工作人员贪污35万被判刑

记者从四川省高院获悉,成都崇州天泉社区工作人员竹光碧、竹文学,共套取扶贫资金35万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二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处以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