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1月18日消息 11月17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山东将全省16市划分为人口净流入大城市、城区人口总数超过100万的城市和其他城市三个类别,因城施策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2021年,山东计划新开工保障性租赁住房7.48万套(间),目前已开工7.49万套(间)。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介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重点保障在城区工作生活、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当地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和青年人等群体,不设收入限制,优先保障新就业、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

王玉志介绍,下一步,省住建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包括科学制定全省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目标。初步考虑是40万套(间),其中济南15万、青岛20万、9个过100万人口的城市4.5万、其余5个城市0.5万。

此外,山东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要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并从土地、财税、金融等方面细化支持政策。对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实行一地一策,完善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强化对资金分配、使用的跟踪监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享受相应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发布会还提到,在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方面,针对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政府确定的城市,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据了解,11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就曾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指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城施策,注重住房需求、存量土地和房屋等摸底调查,充分尊重各类主体意见,加强市场分析研判,科学确定发展方式和规模。

其中,济南、青岛等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要以新市民、青年人为重点,以实物保障为主、租赁补贴并重,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资源,积极扶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多点布局带动全域,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努力实现职住平衡。

淄博、枣庄、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临沂、聊城等9个省政府确定的城市,要以新就业大学生、进城务工人员为重点,统筹实物和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结合资源禀赋和需求,合理用好相关土地支持政策,盘活存量资源,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城市,则要以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服务人员为重点,以租赁补贴为主,盘活市场存量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改建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实施意见》还明确,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一方面是明确保障对象的范围,重点保障在城区工作生活、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当地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不设收入限制,优先保障新就业、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另一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坚持“可负担、可持续”原则,可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享受的各类支持政策逐项目测算,具体租金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要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并向社会公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不超过2年。

《实施意见》还提到,要落实落细支持政策,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落实土地政策;二是加强资金保障;三是强化金融支持;四是落实税费优惠;五是加强价格政策支持力度。

按照《实施意见》,在加强资金保障方面,完善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强化对资金分配、使用的跟踪监控,确保合规、高效使用补助资金。各市应加强预算资金管理,足额保障列入年度计划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金。

加强价格政策支持力度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暖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均执行居民价格标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专营单位不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实施意见》指出,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补齐住房供应结构短板的重要内容。各市要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时期住房建设的重点工作,参照人口普查数据研究城市人口变化情况,分析收入与房价比、房租与房价比,科学确定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2021年11月底前,各市要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目标,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