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开启了“民法典”时代。“民法典”对于强化规则意识、引领社会风尚、维护公共秩序具有重大意义,必将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和谐和家庭的和谐。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有了更为健全的法治保障的同时,也期待“民法典”就像我们可以遵守“红灯停、绿灯行”一样成为社会成员的自律行为。

  怎么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和老百姓息息相关的鸿篇巨制呢?看看中国之声特别策划的融媒体系列节目《民法典你我他》,是不是关系你我他?节目邀请中国之声主持人子文和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执业律师朱巍以“你提问,我回答”的形式走近“民法典”,走进“百姓生活”。

  本期话题: 网约车司机将我遗落在车上的手机送回,但要的感谢费远远超出我的承受能力,我该给吗?

 

  本期话题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条包括: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拾得遗失物的返还】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拾得人及有关部门妥善保管遗失物义务】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尽义务】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属】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