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昆明3月19日消息(记者李健飞)记者19日从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获悉,为落实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要求,云南省委、省政府于近日印发了《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督查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作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第一部党内法规,它对依法推动督察向纵深发展、不断夯实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云南省级督察及“回头看”共受理群众投诉举报1716件,向地方移交1055项生态环境问题,要求地方立行立改、限期整改,压实了地方党委、政府的责任,解决了一大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

  《实施办法》分为总则、组织机构和职责、例行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察、日常督察、结果运用和信息公开、督察纪律和责任、附则,共八章五十六条。它完善了中央、省两级督察衔接互补机制。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将“配合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及交办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点工作事项和重要内容,立足衔接互补,注重有机结合,有效形成两级联动工作新格局,促进督察制度发挥更大作用。

  同时,《实施办法》还拓展了督察内容,明确将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以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及交办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内容纳入督察范畴,从单方面的督察生态环境保护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延伸。

  明确了三种督察方式。对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察的督察对象、督察内容、督察程序等分别进行了细化补充,便于指导实际操作。同时,结合省情和机构改革实际,将“派驻监察”调整为“日常督察”,提出日常督察的对象、形式、内容等,并加以规范,推动督察工作常态化。

  提高了督察的针对性。使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从以例行督察为主的督察方式向以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及日常督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转变,在原有对各州市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督察的基础上,增加对省级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开展督察,更加注重围绕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绿色低碳发展、高水平保护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采取更有针对性的督察举措,强化督察问责、形成警示震慑,压紧压实各地各部门各行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下一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将继续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加快推进云南省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中国最美丽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