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广州1月6日消息(记者郑澍 通讯员赵雪峰)近日,广州市政府出台《广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分三十四条,分别对水土保持管理体制、宣传、补偿费用、规划、预防、监管等方面内容作出相应规定。

  其中,《办法》界定、明确了不同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职责,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日常工作内容、工作开展方式和经费来源。

  此外,《办法》进一步细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相关规定。如:明确生产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方案质量负总责;明确了四类已办理区域水土保持评估的特定区域内需办理生产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特殊情形(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及特殊工程;国家、省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二十万立方米以上且占地面积在二十公顷以上项目;涉及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泥石流易发区和崩岗、滑坡危险区及自然保护地的工程建设项目);进一步细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职权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职权范围;明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审批或变更的情形及要求。

  同时,《办法》也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相关规定,以及限期整改适用情形、时限要求和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惩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对于九类限期整改适用情形,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九十日。

  关于水土流失调查、监测和水土保持规划编制规定,《办法》明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全市水土流失调查;因者自然灾害或人为活动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应及时开展相关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开,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另外,《办法》明确建立水土保持信用管理。将生产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的水土保持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