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天津8月28日消息(记者贾立梁)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2020年9月1日起,将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和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进行了调整。

  其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98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010元。城乡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980元至1470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1010元至1515元;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294元调整为每户每月303元。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由每人每月18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7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供养)的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8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7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4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30元。

  同时,天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将受疫情影响生活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做到“应救尽救、应保尽保、应帮尽帮”。

  《通知》中明确,在坚持现有救助标准和差额救助原则的基础上,天津市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同时对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进行调整。

  一是经本人申请,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不享受分类救助。家庭中的其他成员不再继续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

  二是加大对大龄重残子女的救助力度,父母年龄均达到60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5倍,财产低于30万的家庭中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大龄子女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不享受分类救助。

  三是对疫情期间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范围。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低保人员进行失业登记。

  通知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同时,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尽最大努力收住完全及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全部集中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