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合肥3月25日消息(记者张秋实)安徽省总工会日前发布提示,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抗疫时期有关政策的规定,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维护劳动关系和社会和谐稳定。已治愈的新冠肺炎患者,用人单位不得以曾患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劳动者有平等的就业权,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残疾人,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安徽省总工会提示,除对特殊工种有特殊要求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曾患有新冠肺炎拒绝录用。

  此外,职工因疫情被隔离,应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职工因确诊感染新冠肺炎,需要停止工作治疗的,依法享有医疗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医疗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感染、疑似或密切接触等不能提供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以及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