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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郑坚江:营改增降低税负 但还需进一步完善相关环节

2019-03-05 16:13: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3月5日消息(记者曹美丽)近年来,就降低企业税负负担问题,国家相继采取了多项降税减负措施,给企业带来了看得见摸得着的改革红利。以营改增为例,中国试点营改增改革五年来,累计减税规模近2万亿元。但改革依然在路上。全国人大代表,奥克斯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郑坚江此次带了两件有关完善营改增相关环节和链条的建议上会,希望能进一步将减负措施落到实处。

  2016年3月23日,国家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至此,营业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作为来自企业的代表,郑坚江对税收有着切身的感受。他发现,该政策实施以来,虽然打通了部分税收抵扣链条,减少了重复征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负,但仍存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不全,抵扣链条未全打通导致税负较高的问题。

  比如,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就存在购进的贷款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导致抵扣链条断裂的现象。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从经营实际情况看,企业要发展壮大,离不开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的大力支持,特别是资金需求量大的行业或企业,每年贷款利息支出数额是巨大的。如贷款利息产生的增值税(6%)由购买方企业来负担,却无法获得进项税抵扣,抵扣链条断裂,无疑会大幅增加企业的税负,增加经营成本,导致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减弱,与营改增改革的初衷不一致。

  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同样不符合消费型增值税改革的初衷。郑坚江介绍说,人工成本是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现行增值税制度下,人工成本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给人工密集型企业带来较重的税收负担,同时也产生了重复征税问题。因为增值税实质上是对“工资+利润”部分征收,而工资又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利润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对工资和利润征收了增值税,又增收了所得税,实质上就是重复征了税,不符合消费型增值税改革的初衷。

  郑坚江同时还关注到了房地产行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退税方面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政策实施以来,由于房地产开发行业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毛利率普遍较高,增值税税负率也较高,基本不会出现多预缴税问题。近年来,房地产行业景气度下降,加上政府限价影响,存在增值税和企业所税多预缴,与大环境不匹配且无法办理退税的问题。

  按照规定,房地产行业增值税采用先预缴3%的方式,待纳税义务发生再计算应交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纳税。但由于高地价和政府限价的影响,实际计算时,有些项目应缴纳的增值税并未达3%,反而多缴了增值税。而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但并未明确规定可以办理退税。如果企业后续无项目可抵减,那就造成无法退税,加重了纳税人负担。

  针对当前增值税抵扣链条和房地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郑坚江提出以下建议:

  1、将购进贷款服务纳入进项税抵扣。

  2、将人工成本纳入进项税抵扣。

  3.针对房地产预缴增值税问题,由财政部、国税总局发文明确,对于一家法人项目公司,纳税义务发生后计算未抵减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一定时间内(如1年)无后续项目可抵减,可以办理退税。

编辑: 郑皓月

全国人大代表郑坚江:营改增降低税负 但还需进一步完善相关环节

近年来,就降低企业税负负担问题,国家相继采取了多项降税减负措施,给企业带来了看得见摸得着的改革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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