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

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反家庭暴力工作地方性法规在山东通过

2018-12-01 15:45: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济南12月1日消息(记者桂园)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昨天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创设强制报案义务,规定学校、医疗机构等发现家暴行为要及时报案。

  为了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山东创设了首办负责制,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反映、求助或者投诉。对涉及多个单位职责范围的,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反映、求助或者投诉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避免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条例创设了强制报案的义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上述人员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细化完善告诫书和人身保护令有关程序,增强执行力。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明确了应当出具告诫书的具体情形、告诫书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以及监督落实措施,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定期查访,检查告诫书落实情况,监督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

  条例还细化补充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受害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形无法自行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也可以代为申请。条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加害人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息记录的加害人,由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对其个人采取惩戒措施。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的,还应当由有关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编辑: 郑皓月

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反家庭暴力工作地方性法规在山东通过

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昨天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