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深圳9月28日消息(记者李强)记者从深圳消委会获悉,今年1-9月,深圳市消委会接到有关旅游方面的投诉407宗,同比增长27%,境外旅游在带来更多选择性的同时,也使消费者承担较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意外伤害风险。

  近期,深圳市消委会收到一宗典型案例:陈女士于2017年4月8日向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旅”)购买了5月13日-26日瑞典、挪威双峡湾及冰岛14天旅游服务项目。在行程第三天(当地时间5月15日),陈女士乘坐的车辆在冰岛发生车祸,致双侧10条肋骨多发骨折、部分断端错位扭曲、胸腔积液。车祸发生后,虽然旅行社及领队采取措施联系救治,但陈女士认为旅行社在处理后续事宜的过程中不负责、推拉拖延,严重影响其身心康复。陈女士要求旅行社负完全责任,向本人道歉,并支付医疗陪护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相关赔偿费用。接到投诉后,市消委会经过详细的调查核实,立即对双方进行约谈,但双方在责任划分及赔偿数额方面未能达成一致。

  为此,深圳市消委会于9月27日召开旅游纠纷中涉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公开讨论会,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文体旅游局代表、企业代表、消费者代表及新闻媒体等共计20余人参与此次会议。在公开讨论环节,与会的消费者代表、企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律师针对会议主题发表了各自观点。消费者代表认为,冰岛段的行程由旅行社组织安排并实施,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处理态度冷漠、推卸责任,旅行社当负全责并赔偿;企业代表表示,相关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需以法院判定为根据,支持消费者走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市消委会律师志愿团律师邓永指出,旅行社未充分履行安全提示、安全保障及救助义务,应依法赔偿并退还消费者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市人大代表胡春华、伍雪玲、周玉红一致表示,旅行社在事故发生后处理态度消极、应对措施不力,应采取更积极主动的措施妥善处理,为深圳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树标杆;深圳大学教授王庆国强调,旅行社需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及应急处理能力,通过人情、人心解决问题能提振深圳消费者赴境外旅游的信心。

  深圳市消委会发表三点意见:(一)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相较于消费者,对产品路线、业务内容、法律知识等方面更熟悉,旅行社应更严格履行安全提示、安全保障及救助义务,尤其要在伤员救助环节给予更多的人道关怀,而不是泛泛地只讲法律、不讲责任。(二)旅游创新产品具有要素多、链条长、服务内容杂等特点,而法律规定或有滞后,旅行社不能以自助游、半自助游等为借口规避自身应负的责任。从便于消费者角度考虑,旅行社应先行赔付,再向其他侵权主体追偿。(三)如今,境外旅游已成为广大消费者休闲旅游的主要方式。对此,旅行社应强化风险提示义务,严格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规定,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在合同上作重点说明和警示;消费者在参加自助旅游活动项目前,应对自身状况有正确判断,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