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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家”持欠条上法院打官司 法官识赌债判驳回

2017-07-14 17:09: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海口7月14日消息(记者朱永 通讯员胡坤坤)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从法律层面来说,欠债还钱,真的就天经地义吗?日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通过终审判决给出了答案,欠下赌债不需偿还,法律不保护这种债务关系。

  2016年4月,原告叶某持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吴某偿还借款95000元。被告吴某辩称该笔债务系赌债,因其所介绍的客户(实际参赌人员)到原告叶某开设的网站进行赌博输了钱没有偿还,所以叶某要求其写下欠条,确认债务。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叶某有欠条为证,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已成立,被告吴某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自己的抗辩事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遂判决支持原告叶某的诉求。吴某不服,上诉至海口中院。

  海口中院开庭审理后,认定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存在涉赌因素,比如,双方2015年1月11日的短信记录显示,“吴总你处账目:1月5日星期一。客+33815。1月6日星期二,客-31077。1月7日星期三,客-72802。1月8日星期四,客+191287。(至此日客总计+121222,叶付80000你。)1月9日星期五,客-49507。1月10日星期六,客-118185。到星期六止客全账-46470。之前预付80000先退还我,后七成部分还要付32529我才……”其中“客+、客-、七成”等内容明显与赌博的结算方式一致。原告叶某辩称,短信记录的内容系双方对工程款的结算,但始终不能提供任何施工协议或工程结算单予以证明,且该结算方式不符合工程结算的一般情形。

  海口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被告吴某反驳借款事实主张赌博债务并举证证明,已达到引起合理怀疑的程度,而原告叶某不能详细说明借款形成的时间、地点、经过、借款资金来源及资金交付方式、约定的借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在场人等有关细节。结合案件其他证据材料和庭审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海口中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叶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赌博是国家命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对于明知所出借的款项系他人用于从事违法活动而仍然出借的,即使披着合法的外衣,一旦被查明后,该借贷关系将不受法律保护。同时也告诫大家,赌博是祸根,害人害己害家庭,远离赌博,方能家和业兴!

编辑: 刘拓拓
关键词: 海南

“庄家”持欠条上法院打官司 法官识赌债判驳回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从法律层面来说,欠债还钱,真的就天经地义吗?日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通过终审判决给出了答案,欠下赌债不需偿还,法律不保护这种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