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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文明法 实施不文明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2017-05-05 13:18: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宁波5月5日消息(记者曹美丽)实施不文明行为,不仅要罚款还可能被媒体曝光、被录入信用记录。今天,宁波市人大、市委宣传部、市法制办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倡导的文明行为、禁止的不文明行为做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实施不文明行为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基本行为规范是《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核心内容,主要分成两大部分:倡导的文明行为和禁止实施的不文明行为。倡导的文明行为包括: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文明祭扫;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节约粮食、水、电力、燃油、天然气等资源,合理消费,不铺张浪费;遵守公共利益,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轻声接打电话,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不以侮辱性语言挑衅他人。该条例还对排队、乘车、行走、旅游观光、职业道德、尊老爱幼等相关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该条例还列出了29项不得实施的不文明行为。比如: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在建筑物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在河里洗涤、游泳、捕鱼;随地吐痰、便溺;露天焚烧秸秆;违规饲养烈性犬;跳广场舞扰民;往车窗外抛物;随意加塞;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大声喧哗等。

  实施不文明行为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服务场所、教学活动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的,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处五十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的,由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其犬只在行驶的车辆内向外抛掷物品,属驾驶人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属乘车人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按照《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规定,养成文明行为,除了惩戒还有鼓励。如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扶贫、济困、助学、助医、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鼓励和支持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鼓励和支持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或者遗体、人体组织、器官等。

  因实施不文明行为而受到处罚的行为人,是否还有机会补救?该条例规定:社会服务可以“折抵罚款”。也就是说,对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社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不过,如果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违反相关规定,被依法处罚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行为将予以信用信息记录。

  宁波是全国文明城市,今年宁波市党代会又提出了打造“东方文明之都”的目标。宁波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李正平认为,《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实施,将通过法制化保障文明城市创建的常态化、长效化,使得市民文明素养提升有了更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编辑: 刘拓拓
关键词: 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