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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出台公共文明行为条例

2017-02-24 17:28: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乌鲁木齐224日消息(记者张孝成 乌鲁木齐台记者张婷)乌鲁木齐市昨天发布公共文明行为条例,对全市公共文明行为和禁止的不文明行为做了具体规定。这是乌鲁木齐市首次将公共文明行为纳入法制范畴。 

  “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环境,保护文物古迹、节约、珍惜公共资源”、“禁止有损民族团结和不尊重他人风俗习惯的言行”这些都被写入了《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在这部条例中,积极倡导的公共文明行为有十二项,禁止的不文明行为有十四项。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高璇介绍:“在乌鲁木齐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市民有一些传统陋习和不文明习惯,针对这些,我们既要有道德方面的谴责,更要有规范的手段去管理,如何加大管理措施,必须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来推动,给予法制保障。”

  《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条例》指出,“在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和树木涂写、刻画或者未尽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和随意发放小广告”的将由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一下罚款,对张贴、发放组织者处三万元罚款。高璇说《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条例要求的就是所有的行政主管部门通力合作,加大执法力度,一起把文明的规范和习惯提升一个高标准。”

  今年是乌鲁木齐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决胜之年,《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的颁布将对全市创建文明城市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乌鲁木齐市文明办常务副主任马仲福表示:“公共文明行为是文明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体现市民素质的重要指标,市民公共文明行为对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具有极大助推作用。”

编辑: 刘拓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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