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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秋雨作品被网站侵权 厦门一公司被判赔偿6千元

2017-01-18 18:44: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厦门1月18日消息(记者 陈庚 通讯员 陈小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没有支付报酬,就在自己经营的网站上提供余秋雨作品《文化苦旅》电子书供公众下载,厦门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因此被告上法庭。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判令该公司赔偿取得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北京某数字出版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据悉,2015年7月23日,余秋雨出具《授权书》,授权北京某数字出版集团在全球范围内对包括《文化苦旅》在内的12篇作品的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数字版权享有专有使用权,同时,该公司可以自身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以行使权利,并根据需要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授权有效期为5年。

  没想到,几个月后,这家数字出版集团发现,厦门一家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开发经营的一款手机助手软件客户端上登载发布了上述作品,并在互联网上被公众任意浏览、传播和下载,涉嫌侵权字数总计235千字。于是,该集团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删除相关软件客户端登载的《文化苦旅》作品,同时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3500元(100元/千字×235千字),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差旅费等合理开支共计404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厦门这家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支付报酬,在经营的网站上提供《文化苦旅》电子书供公众下载,侵害了中文在线公司的合法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支付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

  不过,原告诉请按100元/千字的标准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3500元,法院认为,《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明确该规定只适用于以纸介质出版的文字作品,本案系电子介质的文字作品,不属于《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适用的作品种类,故对原告提出的100元/千字的标准,法院不予认可。

  鉴于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畅销度、知名度、字数、纸质出版物的销售价格,以及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主观过错程度、网站点击量、下载量等因素,对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在法定赔偿额限度内酌情予以确定。另外,原告主张的差旅费已举证证明,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酌情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做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的判决。

编辑: 刘拓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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