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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法院向京东司法建议商品上架先审查

2017-01-17 13:45: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上海1月17日消息(记者周洪 通讯员李丹阳 刘皓)近日,上海的樊先生就因为在京东上购得违禁物品而与销售商及京东公司进行了一场诉讼。事件起因是樊先生于2015年8月15日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开设的“京东商城”“锦唐窑官方旗舰店”购得印有国家领导人图像的“16寸挂盘”4个和国家领导人夫妻图像的“16寸挂盘”4个,共计花费人民币2,585元,发票由醴陵锦唐窑陶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醴陵公司)开具。然而,早在2007年6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已颁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做商业促销宣传的通知》,明令禁止“在商品及其包装物上使用和出现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已离职或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题词,以及任何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的表现形式……”

  虽然事后樊先生购买的上述两款产品已经下架,“京东商城”网站上也已公示“锦唐窑官方旗舰店”的经营者名称及地址,但樊先生认为醴陵公司销售违禁品构成欺诈,而京东公司作为网络平台的管理者未尽到监管义务,遂将两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京东辩称“提供平台不是自营”已尽相应义务

  樊先生认为醴陵公司销售违禁品构成欺诈,而京东公司作为网络平台的管理者未尽到监管义务,据此将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醴陵公司、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退还其购物款2,585元,并赔偿其7,755元。一审期间,醴陵公司未到庭应诉。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醴陵公司退还原告樊先生货款2,585元,并驳回了樊先生其余诉求。

  樊先生不服,向上海一中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支持其要求连带赔偿的诉请。京东公司辩称其销售的产品分自营和平台商家两种,本次商品是平台商家自主经营,京东只是提供平台,其已承担告知消费者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等信息的义务;且本次交易实际交付商品与买卖合同中商品名称一致,不存在欺诈情况。

  法院认定京东不构成欺诈但司法建议提醒加强审查监管

  上海一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樊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系争商品时,应当尽到相应的谨慎义务。其完全可以注意到涉案产品上有国家领导人的形象,但仍进行下单购买。而醴陵公司向樊先生交付的亦为网页中所展示的产品,并无证据表其存在故意制造虚假或歪曲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诱使樊先生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京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在纠纷产生后,也及时对涉案产品进行了下架处理,已经履行了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义务。据此,上海一中法院驳回樊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后,上海一中法院就上述情况向京东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加强商品上架前的事先审查,及时筛查不符合要求的商品、建立健全商品信息检查监控制度,明确平台商品交易规则等。并收到了京东公司的积极回复,公司方表示会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建议制定改进举措,进一步完善管理。

编辑: 郑皓月
关键词: 法院;建议;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