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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男子住酒店时摩托车被偷 法院判酒店赔偿损失

2015-01-20 17:50: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说两句  分享到:

  央广网海口1月20日消息(记者朱永 通讯员胡娜)来三亚的王先生在公司的安排下,住进了水岸酒店,不巧刚住了半个月,停在酒店的摩托车被偷了。三亚城郊法院审理了这宗旅店服务合同纠纷,并判决酒店赔偿王先生摩托车被偷的损失。

  2013年11月5日,王先生和同事一起入住公司给员工安排的水岸酒店。11月19日中午,王先生驾驶一辆价值8600元的摩托车回酒店取东西,13点20分到达酒店,将摩托车停放在酒店的大厅门前(酒店监控摄像范围之内),13点43分,王先生准备离开酒店,下楼取车时,发现摩托车已被盗。

  王先生立即告知酒店,并及时到派出所报案。事后,王先生要求酒店赔偿损失,但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先生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酒店告到了法院。

  城郊法院受理了案件。庭审中,王先生陈述了自己的观点。酒店所提供的停车场所上并未声明该酒店不提供停车场所,也未标明摩托车所停靠的停车场属于公共场所。王先生将该车停放在酒店的监控范围内时,酒店并未提出异议告知相关风险和作出相关警示。且酒店之前在停车场处还设有一名保安负责看管,唯独摩托车被偷的当日没有保安值班。王先生认为,经营者提供服务而造成损害的责任并不以收费为前提,经营者不能以未收费或未消费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酒店在庭审中辩称,王先生虽住在酒店内,酒店有义务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但王先生将摩托车放在酒店外并未告知酒店,对酒店外的财产损失,酒店不承担保管义务,也不承担赔偿责任。王先生的摩托车丢失是因为第三人盗窃所致,酒店对此没有过错。

  法院经过审理发现,酒店门口有监控摄像头,但是监控录像一个月之后就会自动删除,因此没有留下摩托车被盗时的监控录像。经鉴定,王先生的摩托车市场价值在人民币6000元左右,鉴定费用1300元。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摩托车在酒店门口丢失,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庭审中,王先生提供了证人证言证实摩托车是在酒店门口被盗的。而酒店作为监控视频的持有者,却拒绝提供视频还原当时的真实情形。因此,法院认为酒店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城郊法院一审判决,水岸酒店支付王先生赔偿款人民币6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先生负担7元,酒店负担18元;鉴定费1300元由王先生负担382元,酒店负担918元。

编辑:刘明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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