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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女子不忍家暴诉至法院 终判离婚

2015-01-15 16:37: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说两句  分享到:

  央广网海口1月15日消息(记者朱永 通讯员胡娜)近日,白沙法院审理了一宗离婚纠纷案件。原告符某某诉称,她于2004年经介绍认识被告,2005年10月23日生下女儿蒙某乙,2006年3月9日双方自愿到儋州市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由于婚前双方接触了解较少,她被被告花言巧语所蒙骗,在没有真正了解被告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被告无职业,整天无所事事,好逸恶劳,脾气暴躁而且经常喝酒闹事,三天两头无故辱骂和殴打她。当时考虑到女儿还小且被告哥哥多次承诺教育好被告,自己才忍着一直没离婚。

  然而,一再退让并没有换来被告的悔改,被告反而更加辱骂和殴打原告,甚至用烟火、利刀烧毁和砍坏原告的衣服,多次驱赶原告离家出走,还多次用刀威胁欲砍伤原告,致使原告曾多次产生自杀的念头。

  原告为此于2013年8月19日向法院起诉,当时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原告一忍再忍,可是被告的本性不改。判决后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绝无和好的可能。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大岭农场8队的橡胶树1200株,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符某某于2014年再次起诉到法院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蒙某某离婚;二、女儿蒙某乙由符某某负责抚养,抚养费由符某某自行承担;三、夫妻共同财产橡胶1200株全部归被告所有;四、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法庭上,被告蒙某某辩称,妻子关于婚姻构成、婚后生育、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陈述属实,但是他不同意离婚,因为“我从没有赶她离开家,是她自己走的”。

  白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被告有喝酒的嗜好,并且酒后多次对原告进行辱骂并实施家庭暴力,还多次用刀威胁欲砍伤原告,致使原告曾多次产生自杀的念头。在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判决不准予原、被离婚后,被告嗜酒及酒后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缺点仍未改正,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准予离婚。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因被告没有正当职业,并且酒后还对女儿蒙某乙实施打骂行为,若女儿随其生活必将对女儿的生活及身心健康不利。因此,女儿蒙某乙宜跟随原告生活,原告自愿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用,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原告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符某某与被告蒙某某离婚。二、女儿蒙某乙由原告符某某负责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国营邦溪农场大岭分场八队的约1200株橡胶归被告蒙某某所有。

编辑:王文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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