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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中院对立人教育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宣判

2015-01-07 16:33:00  来源:央广网央广图库  说两句  分享到:

  

  温州中院对立人教育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宣判 (央广网记者 张国亮 摄)

  央广网温州1月5日消息(记者张国亮 通讯员温萱)1月5日上午,温州中院对立人教育集团、董顺生等七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宣判。立人教育集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董顺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夏尉兰、章晓晓、蔡大琴、周静晓、梅菊、夏克定六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二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20万元至5000元不等罚金;立人教育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受害人。

  现年53岁的董顺生,原系立人教育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2012年8月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依法逮捕。涉案的其余六名被告人均为立人教育集团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泰顺县育才高级中学,由被告人董顺生、章晓晓等人创办于1998年,经多年发展于2003年9月经工商部门批准成立(原名泰顺县立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2005年9月更名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从1998年开始,为解决资金问题,立人教育集团经董顺生决定及在被告人夏尉兰、章晓晓、蔡大琴、梅菊、夏克定、周静晓等人具体实施下,以投资办学及在外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等为名义,通过支付高额利息回报等方式,先后在泰顺本地设立育才高级中学董事会筹建处、育才幼儿园、育才小学、育才初级中学、育才高级中学、育才餐饮中心及夏尉兰、章晓晓、蔡大琴等9个融资平台,在外地设立内蒙古哈拉沟煤矿、江苏佰泰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国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建宏煤业有限公司、河北三河皇丰广益投资有限公司等5个融资平台,并以上述平台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至2011年10月31日合计吸收存款未归还金额计498608.528万元(人民币,以下同),已支付利息、分红等计282208.2386万元。其中由夏尉兰在董事会、夏尉兰平台和董事会筹建处任职期间向社会吸收存款的期末未归还余额计119274.5万元;章晓晓在董事会和章晓晓平台任职期间向社会吸收存款的期末未归还余额计105315万元;蔡大琴在董事会、蔡大琴平台和董事会筹建处任职期间向社会吸收存款的期末未归还余额计97365.5万元;梅菊在育才高级中学任职期间向社会吸收存款的期末未归还余额计27837万元;夏克定在兼任育才初级中学校长时,向教职工介绍、宣传立人教育集团投资内蒙古点石沟煤矿项目,帮助育才初级中学平台吸收存款的期末未归还余额计870万元;周静晓等人管理的立人教育集团下属子公司——佰泰公司、淮安国康公司平台向社会吸收存款的期末未归还余额合计42660.445万元。

  另经审查认为,立人教育集团于2011年10月31日后进行的企业资产重组,系对部分债权人的个别清偿行为,违背公平清偿原则,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且并未使立人教育集团的财产受益,不属于合法有效的行为。此外,其中涉及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偿还个别债权的行为,系违法行为,亦应认定无效。立人教育集团所在地泰顺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负责组织的清理清退债权债务行为,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立人教育集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董顺生、夏尉兰、章晓晓、蔡大琴、周静晓、梅菊、夏克定为该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单位及个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克定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周静晓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

编辑:龙明洁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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