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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部分公证费10月1日起下调 涉及财产继承等公正费
2013-09-27 10:38 来源:中国广播网我要评论央广网合肥9月27日消息(记者张秋实 通讯员彭继友)记者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十月一日起安徽将降低公证收费中的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等部分公证事项的收费标准。此次降低部分公证事项收费标准,是安徽司法行政机关和物价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收费标准的通知》一项具体举措。据悉,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自2013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省司法厅、省物价局将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重新明确收费标准。
通知明确,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收费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改为按受益额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部分,按1.2%收取;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收取;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按0.6%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按0.4%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收费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费。
据相关业内人士介绍,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涉及到财产公证的办理现在越来越多,这次费率的变化将大大降低房产赠与行为的成本。之前群众普遍反映按照受益额的2%收取,公证费用过高。如果按照这种收费标准计算,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子办理赠与公证,就需要万元的公证费。收费标准降低后,同样的房子公证费只需要4000元。
根据要求,全省各公证机构应自接到文件后,根据自身机构性质和现行收费管理方式,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公示降低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公证收费的监管,对拖延或拒绝执行降低后收费标准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各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督促各公证机构自觉执行收费管理政策,确保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在我省及时得到贯彻落实。
编辑:张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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