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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务人员不得收受红包”首次写入地方法规

2013-09-25 10:27  来源:中国广播网我要评论 

  央广网重庆9月25日消息(记者刘湛)《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昨天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条例明文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最高可罚三万元。据了解,将“医务人员不得收受红包”写入地方法规,在重庆还是首次。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00年7月起实施。修订草案新增条文针对当前不良现象进一步加强执业行为的规范。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误导、招揽患者就医;假借行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钱财;使用假劣药品、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泄露医疗职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违反这些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针对目前部分医疗机构出现科室承包等行为,修订草案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将医疗场所出租或者变相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展诊疗活动,不得将科室或者业务用房变相出租出借、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医疗机构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反规定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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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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