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新闻 > 正文
胃癌男子婚后半月亡故 其母上诉撤销结婚证被驳回
2013-09-12 15:57 来源:中国广播网我要评论央广网重庆9月12日消息(记者陈鹏)重庆一胃癌晚期病人在治疗期间结婚,婚后不到半月男方病故,死者的母亲认为结婚并非其子真实意思,婚姻登记程序违法,起诉要求撤销结婚证。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行政判决,认定婚姻登记机关上门服务有效,行政程序瑕疵不属法律规定应撤销婚姻登记情形,且该婚姻登记符合双方结婚的真实意思,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10月2日,张飞翔因胃癌复发到重庆某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张飞翔与女友刘文丽拟登记结婚,因张飞翔不能直接前往,刘文丽向区民政局申请上门办理婚姻登记。
2011年12月5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员姚某等两人前往张飞翔病房,办理张、刘结婚登记事宜。张飞翔、刘文丽向区民政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并在监誓人面前分别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签名和按指纹。
2011年12月6日,区民政局审核后制作了张飞翔、刘文丽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结婚证。后张、刘二人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栏处签名和按指纹。
2011年12月17日,张飞翔因病去世。
张飞翔病故时,母亲魏婆婆已80高龄。魏婆婆觉得结婚并非其子真实意思,且婚姻登记行为程序违法,故起诉撤销区民政局颁发给其子的结婚证书。
根据魏婆婆申请,一审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张飞翔的签名笔迹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表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张飞翔”署名字迹,均与送检的“张飞翔”签名样本是同一人书写。
一审法院认定,区民政局为张飞翔、刘文丽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合法,魏婆婆的起诉理由不成立,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魏婆婆向重庆五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张飞翔在医院住院治疗至其死亡期间的部分住院病历。法庭依法出示了该证据,并说明了调取情况,听取了当事人意见。
重庆五中院认为,张飞翔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署名字迹,与魏婆婆及刘文丽所提供的张飞翔日常生活书写材料中署名字迹一致,结合“经治”和“主管”医师及医院的证明材料,可以证明张飞翔与刘文丽自愿结婚的意思表示真实。
魏婆婆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诉称的“刘文丽在病房抓住张飞翔手强行按手印,胁迫张飞翔违背其本人意愿进行结婚登记”的事实。
区民政局为张飞翔与刘文丽办理结婚登记,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及《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中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实质要件和基本形式要件。
重庆五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杨锦萱
猜你喜欢
央广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