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8月25日消息(记者高欣然)8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深化行政检察监督 促进案结事了政和”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修订后《规则》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春雷介绍,修订后的《规则》共10章137条。与《规则(试行)》7章37条相比,增加了3章100条。其中,新增“回避”“案件管理”两章,将原第五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与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分立为两章。

杨春雷表示,此次修订在内容上明确了申请监督期限起算点,严格办案期限,规范听证程序。同时,建立了繁简分流制度,完善调查核实制度,新增了智慧借助和类案检索,进一步明确了抗诉条件。此次修订还在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案件办理程序;新增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案结事了政和等方面进行了完善修改。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公布了十个全国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一“福建潘某英诉某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检察监督案”,属于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抗诉案例;案例二“江苏丁某诉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检察监督案”,属于行政裁判结果监督再审检察建议案例。

张相军告诉记者,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在2016年《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承继者的申请监督主体资格,完善申请监督期限起算点,完善材料不齐备的法律后果,明确不予受理的救济途径,明确审查受理期限,为当事人及时、有效行使申请监督权利提供了指引。

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施行后,2016年《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副厅长张步洪指出,为做好新旧衔接工作,最高检已研究明确了相应的适用规则。一是《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总体上属于程序规范,按照“程序从新”的原则,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施行后,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应当适用修订后的《规则》;二是关于几个具体适用问题,其中包括关于2021年9月1日前受理但尚未办结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适用修订后的《规则》规定继续办理,依照2016年《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等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