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月8日消息(记者梁爽)7日上午,“应届生拒绝996被申通快递辞退”一事登上热搜,引发网友关注。在热搜视频中,该事件主人公小江自述,由于没有按照要求晚9点以后再走,而是晚6点正常下班,次日被主管说工作态度有问题,后被申通快递辞退。

  7日晚间,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通快递”)公开回应称,小江系因工作态度和工作结果不达标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强制996,并公开了一张小江9月考勤表。央广网记者7日晚间联系到当事人小江,对于申通快递的说明,他表示不认同。小江称,9月份他已经开始拒绝加班,所以9月考勤记录显示正常上下班,而7、8月份均有加班情况。另外,在他拒绝加班第二天就被告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标准,他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和不加班有直接关系。

  到底是企业强制996还是员工试用期工作结果不达标?事实认定存在何种争议?央广网记者联系到当事人小江及申通快递有关负责人,双方就“拒绝996被辞退”一事各执一词。律师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前需提供事实依据,需要明确告知劳动者具体涉及的解除理由。

  申通称不存在强制 当事人:副总监表示不加班就不可能转正

  公开资料显示,1月6日,上海小伙小江爆料称,自己是2020应届毕业生,于2020年7月2日入职申通快递。2020年9月7日,申通快递副总监找下属谈话,称部门要求晚9点以后下班。小江称,本可以6点下班,但就算事情做完了,也要按要求9点以后再走。“我就6点下班了,第二天他们就说我的工作态度有问题,把我辞退了。”2020年9月9日,小江被告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7日晚间,央广网记者获得一份“申通快递发布关于‘应届生拒绝996被辞退’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说明称,申通快递工作日时间为早9点晚6点,周末如果临时加班工作日可调休,不存在任何强制加班情况。

  而小江在接受央广网记者采访时则表示,其直接领导“副总监”曾明确表示“在我这个部门,未来肯定会要求你们8点以后下班、9点以后下班”“不想加班,在我这儿你不可能转正”等话语,有录音为证。

  申通称因工作态度和工作结果解除劳动合同 当事人认为和拒绝加班有关

  “小江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工作态度和工作结果,并非强制996。”申通快递说明中这样表述小江被辞退原因。但具体是什么样的工作态度和工作结果不达标导致的小江不符合录用条件,说明中并没有提及。8日上午,记者联系到上述申通快递相关负责人询问该问题,截至发稿,该负责人未予以回应。

  对于工作态度问题,上文中副总监称小江拒绝加班工作态度不好,那么小江加班情况如何?

  根据说明中提供的小江2020年9月考勤记录显示,考勤日期为2020年9月1日到9月27日,打卡结果全部显示“正常”,其中仅有三天下班打卡时间超过18:50,其余多数时间,小江都是在下班后十几分钟以内打卡,并没有看出太多加班“痕迹”。

  申通快递在说明中称,小江在职88天,平均下班时间18:40,工作日平均工作时长9.97小时(其中包含中午1.5小时午饭时间)。

  对此,小江告诉记者,9月份他已经开始拒绝加班,所以9月的考勤记录里基本是正常上下班。根据小江提供的2020年7、8月考勤记录,记者看到,这两个月他的平均工时均是10.2个小时。“为什么申通不出示我7、8月的考勤表?”小江说。

  当事人小江提供的2020年7月、8月在申通快递工作时的考勤记录(受访者供图)

  对于是否可以出示小江其他月份考勤记录,记者询问上述申通快递相关负责人,截至发稿,该负责人并未予以回复。

  对于工作结果不达标的问题,小江表示,在被告知不符合录用标准之前,从来没有人指出过他的工作哪里存在问题,哪里需要改进。他告诉记者,自己在申通快递从事内容运营和审核类的工作,工作内容包括对申通快递车辆到达准点率进行审核。9月9日,也就是小江拒绝加班第二天,副总监称抽取了小江20条审核结果,判定为不达标,进而不符合录用标准。小江对此表示质疑,自己并不清楚判断依据是什么。

  采访中,小江并不认同申通快递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缘由,而认为和自己拒绝加班有很大关系。申通快递则在说明中称,主管和HR相关言论,和江同学解除劳动合同无关。“如果无关,为什么我在拒绝加班的第二天,突然被通知离职?”小江说。

  申通称曾给予半个月整改时间 当事人:并没有沟通整改

  根据申通快递说明中的内容,在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前小江主管和HR曾和他一起设定了试用期目标,并给予了半个月整改时间,在发现无改进后,2020年9月28日才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小江予以否认。“申通并没有和我沟通整改,更没有所谓的半个月整改时间。”小江说,申通快递9月9日告知他不符合录用条件,要求其自愿签署离职书。小江拒绝后, 9月11日,公司让小江签署一张“试用期考核表”,考核时间是9月11日-9月30日。这期间双方沟通无果后,9月24日小江向上海青浦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9月27日小江拿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对于这张考核表,小江认为,存在考核内容主观化、考核时间不科学、未作考核评定等问题。

  根据小江提供给记者的上海青浦区仲裁委裁决书显示,被申请人(申通快递)并未依此考核表对申请人进行考核,不能证明申请人试用期工作表现,本会不予采纳。

  当事人小江提供的上海青浦区仲裁委裁决书部分内容(受访者供图)

  2020年11月16日,上海青浦区仲裁委裁定申通快递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判决申通快递依法向小江支付赔偿金。申通快递称,因在事实认定上存在争议,申通已经提出上诉。

  律师:解除劳动合同前,需提供相应事实依据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小江和申通快递双方各执一词。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小虎表示,如果以工作态度和工作结果为依据,用人单位需要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也就是需要明确告知劳动者违反了哪些规定。具体而言,对于工作态度的问题,需要用人单位明确规定到规章制度当中,并且劳动者对该项规章制度知晓才可以使用;而工作结果,就类似于日常工作中的绩效,也应有相应的依据。除非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仅因为加班问题被解除劳动合同,则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不具有法律效力。

  北京京师事务所律师李宝莲认为,不能单纯的以工作态度和工作结果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需要明确具体涉及的解除理由。如果因劳动者不想加班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则不符合无责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单位要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而加班标准该如何评定?李宝莲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从工时和加班的法律法规来看,每月加班不得超36小时是红线,延长工作时间要支付加班费,只有为公共利益下员工才不能拒绝加班,比如防疫,抢险抢修,本案不符合为了公共利益加班的情形。另外,国家对于劳动者加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加班就不能转正”言论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

  李宝莲建议,应届生在找工作时可以对拟入职的企业进行“尽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或者具有企业信息检索功能的软件上查询企业的涉诉信息,如果企业存在大量涉诉案件或者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加班费的案件要谨慎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