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7月29日消息(记者王子衿)旅游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新冠肺炎疫情给旅游行业造成巨大冲击,由此导致旅游合同纠纷数量激增。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依法妥善化解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

  《通知》要求,文化和旅游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要在明确法律关系性质和合同双方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平衡各方利益,兼顾旅游者权益保护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妥善化解纠纷,争取让绝大多数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以非诉讼方式解决。其中,文化和旅游部门、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充分发挥调解职能作用,及时组织调解。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律师积极参与旅游合同纠纷调解,充分发挥律师调解专业优势。

  《通知》对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处理提出指导意见。各部门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在合理范围内调整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延期履行合同、替换为其他旅游产品,或将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等合同变更和转让行为。除双方对旅游费用分担协商一致的以外,因合同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旅游者。

  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应尽可能协商变更旅游合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未就旅游合同变更达成一致且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其履行合同造成的障碍,并已在合同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间内通知合同相对人。

  同时,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旅游合同解除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应就旅游费用的退还进行协商。若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合理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