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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严厉打击洗钱、帮助恐怖活动犯罪

2019-01-31 22:18: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月31日消息(记者 高艺宁 孙莹)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据了解,《解释》共12条,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洗钱罪等定罪量刑标准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两高”就涉地下钱庄犯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全面收集相关情况和案例,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了《解释》。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解释》主要内容包括: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标准,以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非法经营罪、洗钱罪、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竞合处罚原则;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及判处罚金的标准;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从宽处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犯罪地的认定;《解释》的时间效力。

  规定三种“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形

  “从近年查处的涉地下钱庄犯罪刑事案件看,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主要是不法分子通过设立空壳公司,采取网银转账等方式协助他人将对公账户非法转移到对私账户、套取现金等进行非法支付结算。”

  该负责人表示,结合司法实际和有关案例,《解释》规定了三种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第一种是虚构支付结算情形,即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第二种是公转私、套取现金情形,即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第三种是支票套现情形,俗称“支票串现金”,即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

  此外,第四项兜底项规定了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以适应支付结算方式不断变化的需要。

  明确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标准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实践中,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主要有较为传统的以境内直接交易形式实施的倒买倒卖外汇行为和当前常见的以境内外“对敲”方式进行资金跨国(境)兑付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

  其中,资金跨国(境)兑付是一种典型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跨国(境)兑付型地下钱庄,不法分子与境外人员、企业、机构相勾结,或利用开立在境外的银行账户,协助他人进行跨境汇款、转移资金活动。这类地下钱庄又被称为跨国(境)兑付型地下钱庄,即资金在境内外实行单向循环,没有发生物理流动,通常以对账的形式来实现“两地平衡”。“现在多数地下钱庄的主要业务是资金跨国(境)兑付,导致巨额资本外流,社会危害性巨大,属重点打击对象。”该负责人说。

  据此,《解释》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严厉打击洗钱、帮助恐怖活动犯罪

  “地下钱庄和洗钱、恐怖融资有着天然的联系,已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和转移资金的最主要通道。”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地下钱庄实施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行为,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又构成洗钱罪或者帮助恐怖活动罪的,按照竞合犯处罚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第五条明确了非法经营罪与洗钱罪或者帮助恐怖活动罪竞合时的处罚原则,彰显了我国依法严厉打击洗钱、帮助恐怖活动犯罪的态度和决心。

编辑: 田甜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严厉打击洗钱、帮助恐怖活动犯罪

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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