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一养殖户因产品包装上标注了“国宴用鸭”,淘宝店名使用“国宴用鸭笑康牌飞海鸭”等广告违禁词,被罚款40万元引发社会关注。该养殖户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店铺开通8个月仅销售58只海鸭,金额8691元,扣掉成本违法所得只有568.4元。获利568元却要承受40万元的罚款,该养殖户叫苦不迭,也引发了无数网友的同情和讨论。

  广告法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违者将被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国宴用鸭”广告词,违法事实是肯定的,惩罚也是必须要有的,这一点毋庸置疑。

  事件的焦点在于,高达40万的罚款是否有“用力过猛”之嫌。如何让“悔过”真正起到警示作用?靠的是重罚吗?未必如此。法律是严明的,但个案又是千差万别的,法理之外还有情理。在这件事情中,违法者获利小、社会危害也十分有限,惩罚数字是否有必要这么高,是需要执法者综合考虑的。据报道,该养殖户家里住瓦房,一家8口靠卖鸭子维持生计,全年收入还没超过2万元。40万元的罚款需要全家20年不吃不喝才能还上,相信这并不是执法者想看到的结局。

  罚款只是一种手段,不应也不能是执法的最终目的。正所谓“小惩大诫”,就是用最小的法律代价换来最好的警示效果。表面上看考验的是执法者的能力和技巧,实际上最需要的还是执法者结合实际将心比心,在法理和情理之间找到一条不失法律严明又有人情味儿的执法方式。一味生硬教条地搬用法律条文,最后损害的是执法的公信力,也无益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央广网评论员 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