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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今起实施 强制购物所得超30万最高罚所得5倍

2013-10-01 09:10  来源:央广网旅游我要评论 

  中广网旅游10月1日消息 我国首部旅游行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于今起正式实施。作为中国首部旅游法,该法对屡受诟病的“零负团费”、强制购物、黑导游、游客不文明行为等种种行业乱象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

  强制购物旅行社所得超30万 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发生违反以上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若旅行社违反以上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同时《旅游法》规定,如果经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是旅游者主动要求,旅行社仍然可以在旅游行程中安排一定的购物活动和自费项目。

  游客需警惕旅游“变相”强迫购物

  招式一:移花接木,变店为景

  《旅游法》禁止的“强制购物”,指的是旅行社、导游等把游客带进所谓的定点或指定商店的一种旅游购物方式。可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为了应对《旅游法》,已有一些地方干脆把原先的定点商店搬到了景区里,让游客“不经意间”就完成了购物过程。“《旅游法》公布后,很多景区内的店面租金涨了两倍多。”还有一些地方,干脆把定点商店“包装”成景点安排到旅游线路里,游客进去先参观,而出口就设在商场部尽头。

  招式二:借地生财,暗示购物

  现在,有些地方的导游中途让车停下,说是让游客上厕所或者大巴要定时消毒,而停车的地方肯定有一堆商店,游客或多或少都会买点东西。记者不久前出差外地时就发现,旅游大巴停车让游客上厕所,得穿过一个大型水果店,而之前导游就曾在车上大肆推荐过本地水果,建议游客“有机会一定要尝尝哦!”

  业内人士指出:把定点商店建在加油站、服务区、餐饮点、洗手间等区域内,游客有足够的逗留时间,加上导游的“热心”介绍,这样的变相强制购物很难查证。

  招式三:AB两线,貌似自愿

  《旅游法》禁止的是导游、旅行社将游客带去可以拿回扣的指定购物场所,游客到普通商场、超市、礼品店购物完全没问题。同一旅游产品,旅行社会设计AB两条线,一条是纯玩的,一条是带购物的。“所谓带购物的,也可以是当地的超市、大的销品茂或者有特色的商店,之前都会在合同中说明,征询游客意见。”但记者也了解到,有个别旅行社准备在避过《旅游法》刚实施的“风头”后,在购物线里加进伪装过的定点店。因此,省旅游质监所所长叶凌波提醒游客,旅游在外,购物要谨慎,尤其是在省外、境外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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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关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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