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久为功,持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进一步发挥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作用,必将夯实普惠金融的基础,助推小微融资高质量发展。

□程瑞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金融领域,从发展普惠金融,解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题,到金融风险识别、监测、管理、处置等环节,均需不断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支撑。《意见》强调,要以坚实的信用基础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解决融资难的关键所在

小微企业是吸纳就业的主力军,对促进经济增长和稳定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在当前稳中求进的政策背景下尤其如此。但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仍是世界性难题。难题的症结在于信息的不对称。对于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而言,信用数据的缺乏、低效就是制约小微融资业务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小微融资具有三大“复杂性”——自我认知复杂、风险识别复杂、供需匹配复杂。

首先,自我认知复杂,体现在小微企业成长维度。中国小微企业的生存周期约为2.5年,小微企业主普遍缺乏成熟的企业经营管理技能,经营风险呈周期性的不稳定状态。伴随的是小微企业主对于自身获得融资服务的需求往往不客观,期待通常偏乐观。风险认知复杂和需求认知复杂,造成了认知的偏差。

其次,风险识别复杂,具体就是信用数据的问题。小微企业普遍具有“三无”的特征,即无报表、无信评、无抵押物。在此基础上,金融机构常用的风险识别方式是通过复杂的次级经营数据,甚至只能通过弱金融数据开展风控,具有动态的不确定性。小微企业能够提供的结构化信息在时间长度、指标广度和内容效度等方面都相对有限,借助传统风险管理手段难以准确评价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水平、发展前景以及资金使用效益,致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高企,进一步推高融资成本。

最后,供需匹配复杂,体现在市场供需结构变化维度。小微企业在自我认知和金融机构风险识别问题共同作用下,形成供需结构性失衡。小微企业主认为自己理应获得高质量、低价格的融资服务,金融机构往往基于风险考量、成本考量,无法给予满足。大范围的无法满足后,造成市场层面的供需失衡,市场供需无法高效匹配。

虽然这些问题伴随金融科技的飞速发展、监管政策的积极引导、小微经营管理的日渐完善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缓解,但是信用数据的结构性缺失,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仍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难以从根源上解决的关键。

健全信用体系建设

随着小微经济体活力释放,小微融资的多层次市场主体格局也在初步形成。

一方面,国有大行层面的头雁效应愈加明显;另一方面,中小银行呈现蜂群效应,主体数量最多,在普惠型小微贷款体系中占比份额最高,达到46%,是名副其实的小微金融体系主力军。此外,中小银行对小微企业的单体供给能力相对不足,更多通过行内自建、合作共建等方式,与增信机构、助贷平台合作,形成市场合力。

《意见》提到,要创新信用融资服务和产品,扩大信用贷款规模。并鼓励银行创新服务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三农”、生态环保、外贸等专项领域信贷产品,发展订单、仓单、保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这些政策导向将对小微融资市场格局的层次感、丰富性和覆盖度大有价值。

首先,银行机构可获得更丰富的外部数据接入,包括政府数据、公共数据、企业数据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将强化赋能银行机构的风控能力,消除信用数据层面的信息不对称。

其次,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断直连”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合规性风险已成为金融机构获取外部数据过程中面临的难题之一。此时,在《意见》的政策指引下,政府主导建设征信平台,以“有形之手”引导创新征信业务健康发展,可以遏制数据乱象,避免征信数据垄断,更好发挥数据生产要素的价值,起到资源优化配置作用,促进征信业务市场化有序健康发展。

最后,《意见》提出要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推广基于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开发利用的“信易贷”模式,深化“银税互动”“银商合作”机制建设。此举将打破“信息竖井”“数据孤岛”,解决跨地域、跨政府部门有效获取并共享企业信用信息的问题。

建设开放共享的银行合作模式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普惠金融意义重大。从缺信息、缺信用到打通信用信息获取渠道、构建信用数据体系,将显著消除金融机构对待小微融资“不想贷、不敢贷、不会贷”的顾虑。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一味“等、靠、要”还是被动之选。在政策春风下,在全社会积极共建信用体系的同时,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积极拓宽思路、求是拓新,探索更开放共享的小微融资模式,应为当下的可取之道。

首先,在以国有大行发挥“头雁”作用的同时,需促进多元化、多层级市场主体间资源优势互补,保障中小银行服务属地化小微的市场定位,从而发挥市场能动性,在保证小微金融总量合理充裕的同时,有效防范集中性风险。

其次,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可积极探索“报团取暖”,实现银行间的开放共享。如山东城商行联盟模式,联盟为成员行提供核心业务系统、互联网金融系统、外联业务平台和大数据服务等,形成了批量城商行的共性化资源整合,解决了单一行资源不足、投入乏力的现实,通过共享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共性能力。

最后,银行可积极寻求与外部科技平台、助贷平台合作,把环节打开,将比较优势聚合,形成协同效应。如在风险增信方面与融资担保、保险公司合作,风险共担。也可在风控、获客、科技方面与金融科技平台合作,借助第三方资源禀赋,深入赋能融资各环节,提升风控和服务效能。

在行业性模式共建基础上,在《意见》指引下,若能建立健全覆盖全国、互联共享的公共信息数据库,强化数字化普惠金融领域风险防范,必将进一步夯实小微融资领域数字化转型发展的根基,为小微融资各参与主体提供便利与保障。

(作者系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高级研究员、平安普惠金融研究院副院长)

编辑: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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