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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电气被强制退市 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从长计议

2016-07-11 14:53: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7月11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启动强制退市程序。由于欣泰电气退市后不得重新上市,因此公司后续很有可能进入连续无量跌停状态,被套股民期望成功抛售的难度很高,最终只能等待退市后进入股转系统挂牌转让。不过,部分符合有关赔偿规定的幸运股民则有望得到赔偿。

  经济之声评论员易建涛做出评论:从欣泰电气退市看先行赔付制度。

  易建涛:欣泰电气近日收到了一个正式处罚决定,因为欺诈上市了,要永久退市,这一次的处罚力度非常大,在一定程度上也透露出了“强监管”的信号。而对于投资者而言,最为关心的那当然是巨额赔偿金这样一个“黑洞”将如何填上呢,无论如何填补,“先行赔付”打了头阵。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发来公告,公司董事会已经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设立5.5亿元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这是中国证监会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引入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以来的第一个先行赔付案例,同时创下了先行赔付的金额之最。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的规定,“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此前,在万福生科欺诈发行一案中,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设立3亿元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实际赔付金额大约是1.79亿元;而在海联讯欺诈发行案当中,上市公司的4位主要股东出资2亿元设立补偿基金,实际赔付金额约0.89亿元。欣泰电气上市前财务造假,不符合证券法关于IPO的条件,保荐人到底是毫无察觉还是秘而不宣故意帮其为之?这还需要证监会查实后才有定论。但无论如何,兴业证券都难辞其咎。

  “先行赔付”不仅能够约束发行人的行为,强化保荐机构的责任,而且化繁为简,有利于提高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效率和积极性,是一项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建设制度。它的精髓就是把繁琐的法律程序义务由一般投资者身上转移到了保荐机构身上——先赔了再说,剩下的事情由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等去交涉。

  目前,兴业证券已经公告了赔偿方案,包括如何明确了这一次先行赔付基金的赔偿对象,如何计算赔偿额等内容。不过,也有业内人士对这样的赔偿方案感到不满意,认为这个方案是“机关算尽”,因为之前买入的投资者在这只股票上赚钱的人当然是不会赔付的,亏钱的人也不是按照你亏了多少赔付你多少,而是要扣除市场风险的因素,也就是说你亏了20%,大盘也跌了20%,你还是拿不到赔偿。只有你亏得比大盘还惨,才有获得赔偿的资格。

  兴业证券提到的扣除所谓市场风险,其实并没有充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其次,披露日,还有更正日的确定比较少,导致可赔偿的投资者范围较窄,没有最大范围的涵盖投资者。另外一个方面来看,欣泰电气退市,兴业证券的5.5亿的先行赔付恐怕不够用吧,业内人士估算投资者损失可能会超过10亿元,而大股东已经表示无法承担赔偿,要破产了,兴业证券先行赔付的资金想要追偿恐怕也不那么容易。

  作为投资者,有一点需要了解的是,“先行赔付”并不代表保荐机构就是第一责任人。先行赔付的目的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免受欺诈发行造成的损失而进行的先行赔偿安排,并非是法律上最终的责任认定。在这个案例当中我们看到,虽然有先行赔付方案出来,但引发投资者质疑的问题在于,设立对投资者的赔偿方案,却没有投资者参与,也没有证券维权律师参与,仅仅是券商自己内部做了一个方案公告出来了,以此来决定哪些投资者可以赔、哪些不可以赔,难免有暗箱操作的嫌疑。

  不过,值得欣慰的是,兴业证券表示,公司会在后续赔付过程中建立和投资者的沟通渠道,设立现场和非现场的相关热线,接受投资者的问询和质疑。提醒与此有关联的投资者需要留意公司的相关公告,积极维护自身的权益。

  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从快、从严和从重处罚,透露出监管层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心。对广大投资人来说,最关心的恐怕还是被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更好的保护。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从长计议。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就此做出点评。

  刘俊海:数据显示,截止今年3月31日,欣泰电气的股东人数约1.33万户,人均持股金额约9.71万元。欣泰电气被强制退市以后,有一部分符合赔偿规定的股民就可以获得赔偿了。但是“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这是妇孺皆知的一个投资警示。如果在资本市场当中,投资者买的股票由于正常的市场风险,比如后来贬值了,就不能找券商将这个股票给退回去,这就跟商场里买白菜,遇见白菜质量问题一样,不能退回去,但问题在于,如果白菜有质量问题,真的就不该索赔吗,也并非这样,消费者保护权益法明文规定,消费者在受到欺诈以后,对商家有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在资本市场中更应当如此。所以,如果是由于正常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当然自担风险,但如果由于道德风险,由于发行人,特别是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真相、制造假象、采取粉饰财务的方式欺诈上市等,投资者有权利获得赔偿。实际上兴业证券发布的先行赔付的公告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证券公司对于自己在保荐行为当中存在的过失,进行“自罚三杯”的良好姿态。投资者在遭受损害之后,如果能够获得及时足额的赔偿,就可以提振整个市场的投资信心,好运气虽然很重要,但是不如好制度更为根本。实际上很多投资者只所以追涨杀跌,没有做长期投资的思想准备,就是因为很多公司采取欺诈上市的方式,如果投资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投资权受到充分保护,广大投资者就会变得更加理性起来,我们的资本市场就更加具有投资价值。

  另外,大家关注的第二个问题是,兴业证券发布的最新公告能不能让投资者更买账。适才评论员也提出,在先行赔付的公告当中,一方面要明确赔偿投资者的范围。第二要明确赔付金额的计算方法。我个人认为,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市场由于虚假陈述导致的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里,明文规定投资者在遭受虚假承受之苦时,有权索赔的金额的计算方法。另外,这么多年来,很多法院都积累了非常丰富的案例,我个人认为可以从中汲取相当成功的经验出来;此外,也可以参照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来确定赔偿的金额、赔偿的方法。如何确保先行赔付方案的公正,除了方案本身公正,还应当让投资者看得到方案的公正,所以建议兴业证券在适当时候邀请广大公众投资者代表,甚至独立的第三方代表,包括学术界的代表,共同召开一个听证会,讨论赔付方案的公平性、公正性、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操作性。如果这样,这个赔付方案就能得到更多投资者的认同。当然,如果依然有些投资者不认同兴业证券公布的赔付方案,也可以诉到人民法院,因为先行赔付是建立投资者、证券公司以及相关方同意的自愿基础之上,如果投资人认为方案不公平、不合理,也可以诉到人民法院去讨说法。

  此外,随着退市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建立哪些配套的赔偿制度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个人认为,欣泰电气退市是中国资本市场走向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案例,以下几个政策建议值得监管者和决策者参考,第一,进一步积极稳妥地推开IPO的注册制改革,在信息披露的基础之上,加大对发行人以及中介机构的制裁力度,让好公司能够脱颖而出,让失信的坏公司望而却步。第二,各个证券公司都应当面壁思过,重新反思自己的保荐模式和股票的发行承销模式,确保能够为广大投资者站好岗、放好哨、把好关。实际上保荐制度之所以需要证券公司,实际上它就是资本市场的一个媒婆,它必须肩负着为公共投资者,对于发行上市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的义务。所以证券公司不是上市公司,特别是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代理人,而是广大股民的受托人,是广大股民的代理人。如果角色定位定准了,证券公司今后只要擦亮眼睛,进一步强化对公共投资者的诚信意识和勤勉意识,欺诈发行的概率就可以大幅降低。第三,监管者也应当按照重点治乱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失信成本,降低失信收益,确保证券市场当中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远远高于违法收益,这样就会真正打造一个投资者友好型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编辑:赵亚芸

关键词:欣泰电气;退市;行政处罚;先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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