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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有望年内颁布 评:金融创新和风险监管应同时并举

2014-10-21 17:35:00  来源:  说两句  分享到:

  央广网财经北京10月21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今天有媒体报道,《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正在进行行业内部征求意见,正式文件有望在年内发布。这将是首份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文件。

  2013年11月6日下午,由阿里巴巴的马云、腾讯的马化腾、平安的马明哲, “三马”联合组建的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举办开业仪式。截止2014年4月30日,众安保险自去年12月5日第一只产品正式上线以来,短短五个月不到,公司至今已服务客户数超过6千万,投保件数超过1亿件,这一数字和增长速度在国内财险领域无非是史无前例的。以业内翘楚平安财险公司为例,其累计客户数目前约为2500万左右。

  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到60家,年均增长达46%;规模保费从32亿元增长到291亿元,三年间增幅总体达到810%,年均增长率达202%;投保客户数从816万人增长到5437万人,增幅达566%。

  中国互联网发展以一种不按常理出牌的方式横杀进金融领域,尽管还没有真正走出一条互联网金融的新路子,但是各金融行业如何与互联网更好地结合,为客户提供更加创新的产品和人性化的服务,已成为各金融机构越来越密集研究的课题。

  在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几年时间中,我国互联网保险已建立起了以官方网站模式、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网络兼业代理模式、专业中介代理模式和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等五种模式为主导的基本互联网保险商业模式体系。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表示,互联网保险销售模式目前各有利弊,至于哪种模式能发展更好,还有待观察。

  王国军:互联网保险的模式非常多,最普遍的是保险公司自己开办自己的网站,销售自己的产品。还有就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这是发展最快的,而且前景也是最好的。2013年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所销售的保单大概是10多亿,相当于20家小公司的销售额,而且这种模式的好处也非常明显,它用第三方平台黏性非常强,有巨大的客户群,比保险公司的网站的黏性要强得多,而且和客户的共通性良好。第三种模式是说保险公司和信息公司就可能成立新的保险公司,专门做网上保险,比如三马卖保险的中安在线,它的客户增长量是非常迅速的,虽然它的业务规模没有特别大,但是客户规模的增长速度非常快,还有一种像第三方中介、保险经济公司、代理公司在保监会的批准之下也是可以做网上保险,这也就是作为一种门户网站或者是专业网站,专门去卖这种保险产品作为一个保险超市,各家公司把自己的产品都放在那然后让客户来挑选,这种模式也还不错。总体而言,这几种经营模式各有利弊,至于哪一种发展的更好,这个在未来只能观察。

  有关此话题,复旦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主任许闲对此评论。

  经济之声:我们看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互联网保险销售可以突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区域限制,这是业界最关心、也是之前争议较多的部分。从征求意见稿来看,监管部门并没有对是否放开经营区域限制进行“一刀切”,而是适度放开简易型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限制。为什么互联网保险销售能否突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区域限制会成为争议最多的话题呢?

  许闲:因为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的经营区域限制的设定,主要是为了更好的实现这个区域的监管来保护投保人的权益,这也是互联网保险它可能会突破这样的限度,可能会对区域监管会提出挑战,这是争议比较多的问题。另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区域限制,实际上跟它的偿付能力挂钩,目前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最少要增设2千万元资本的注册金,这互联网保险如果打破这样一个区域限制,配套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一些监管可能会对未来的监管会提出一些新的挑战,也会造成另外的争议。

  经济之声:有分析认为,适度放开简易型互联网保险产品,包括人身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等等产品的经营区域限制后,就意味着部分保险机构可以间接实现跨区域经营,因此将会有两类保险企业会从中受益。一是机构网点布局较少的新公司或中小公司,二是像中国唯一的外资独资寿险公司友邦保险,因其坚守独资模式而无法获批开设新的分支机构,制约了在中国的扩张,在您看来这个暂行办法出台之后,能不能够改变目前保险公司竞争的格局呢?

  许闲:我看来是两方面看,一方面是目前的监管包括打破地域的限制,实际上互联网销售在过去的几年发展里面,它已经打破了区域的限制,所以从这个层面来讲,可能它不会改变这个保险公司的竞争模式。两类保险公司它可能会面临很大的一个机遇,未来能不能改变保险公司的这样的一种竞争模式,可能还在于这两类保险公司能不能适合市场的需求,推出相应的产品。

  经济之声:暂行办法当中还加强了对于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监管,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的披露制度,同时还建立了保险机构和第三方平台的退出机制,那这样的举措您如何来评论呢?

  许闲:这个制度的引入是非常必要的,因为第一个问题谈到了区域监管的难度,如果放开这个区域,可能区域监管会存在问题,目前的对公众平台的信息披露实际上是第三方网络平台起到一个间接监管的作用,通过对这一方面的监管和信息披露,可以进一步的去监管到保险产品提供,以及是更好的给投保人更多的保险信息。另外,对于它退出机构的监管,实际上是对违反保险销售业务或是平台它的处罚的形式,如果不能够很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那么可能也面临着一个问题,会被清出市场竞争。

  经济之声:当保险业和互联网结合之后,很多东西让我们感到新奇,也有很多东西让我们感觉到期待。比如这两年互联网保险风声水起,除了高收益之外也出现了一些争议性的险种,像什么赏月险、雾霾险、高温险、世界杯足球险等等,这当中的雾霾险因为产品的设计和销售当中的信息不一致,也遭到了保监会的处罚。您怎么看待互联网保险创新和风险之间的矛盾呢?

  许闲:这几类赏月险或高温险有一个问题,就是它在网络保险发展的初期它可能更多是为了吸引眼球,或是为了做营销的一些险种的推出。未来互联网保险要很好发展,还要立足于保险的保障功能,要在传统产品上的开发要做一些更加适合这个客户端需求,需求方需求的产品,而不是停留在营销层面的一些险种的推出。

编辑:王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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