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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面临定位之困 赵萍:加强立法执法是关键
2013-08-27 10:29 来源:中国广播网我要评论【导读】中消协副秘书长谈消协定位之困,“干什么、怎么干”不明确,影响其发挥作用。
央广网北京8月27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昨天(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祝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的一番言论突显出了消协定位之困。他说,消协一直面临法定名称不统一、性质不明确的问题。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对社团按名称进行了归类,凡叫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的均为社会团体。因此1993年消法出台时,因为“消费者协会”所用的名称对它作出了“社会团体”的定性。但1998年新发布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的定义进行了缩限,消协这样的组织就出现了定位难。
另外,一些省市消费维权组织名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消费者委员会”等,这些名称有名实不符之嫌,容易引起误解。一些地方的相关部门因“协会”之名,认为消协组织应当自行解决人员和经费,拒绝为其批编、拨款。有的消协因名称被编制部门拒绝管理,因为性质被民政部门拒绝登记,成为“非法组织”。由于消协组织的定性不清,发展前景不明,编制、经费难以保障,人员后顾之忧严重,直接影响了其作用发挥。为了保证消协组织能够准确定性、切实发挥公益职能作用,董祝礼建议草案能够将消协组织定位为社会公益组织。
这一建议已经有了进展。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当中明确: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能”,各级政府对消协履职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另外,完善“后悔权”制度、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强化虚假广告责任等五大修改颇受关注。我们关注的是,接下来,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会取得哪些进步?
编辑:杨雁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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