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发布。(央广网发 闫昭 摄)
  央广网北京10月24日消息(记者 高艺宁)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从宽幅度、审前程序、量刑建议、审判程序、律师参与、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介绍,《指导意见》明确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包括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坚持证据裁判、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等。
  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认罪认罚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从宽”的把握。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从宽,但不是一律从宽,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从宽的限度和幅度。
  值得关注的是,《指导意见》规定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陈国庆表示,办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应当听取合适成年人的意见。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和被害方权益保障;明确了审前程序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责;明确了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采纳和调整原则;明确了审判程序的适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