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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娜一审胜诉 曹琳支付违约金189.89万元及利息

2013-10-11 10:15  来源:京华时报我要评论 

  今年3月份闹得沸沸扬扬的富安娜股权争夺战有了初步结果。昨天富安娜发布公告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了判决——被告曹琳需支付原告富安娜违约金189.89万元及利息,富安娜一审胜诉。

  26股东被索赔“最贵违约金”

  2007年,富安娜制定和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每股净资产1.45元的价格向109位员工定向发行700万股限制性股票。可没等到公司上市,其中的26位持股员工纷纷离职跳槽。2012年12月26日,富安娜向南山区人民法院对该26名自然人股东,因违反承诺函承诺应支付违约金一事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上述26名自然人股东赔偿违约金累计达8121.67万元,这被称为A股上市公司“最贵违约金”。

  南山法院对每个起诉对象进行单独立案,历经10个月,其中3名被告与富安娜达成调解协议,将如数向富安娜支付违约金;另外23名被告坚持由法院判决。而此次判决的正是该23宗股权激励索赔纠纷案件的首例——曹琳案。

  根据判决书,曹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

  法院确认承诺函约束力

  富安娜之所以索赔,源于一份重要的承诺函。但被告认为承诺函系伪造,要求司法鉴定。

  据富安娜介绍,在公司申请IPO的同时,2008年,被告均向富安娜出具承诺函,主要内容是: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至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以书面形式辞职、不连续旷工超过7日,不发生侵占公司资产并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不发生收受商业贿赂并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否则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承诺书中对违约金也有计算公式。

  法院认为,《承诺函》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曹琳具有约束力。曹琳未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鉴定费,放弃申请。不过,该系列案件被告之一、曾运作国美上市的富安娜前财务总监梅连清表示,他的开庭时间比较靠后,他会申请相关鉴定。(胡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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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宫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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