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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新政】将定期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2013-02-20 18:21  来源:中国广播网我要评论 

  中广网北京2月20消息(记者丁华艳)据经济之声报道,国务院今天下午公布《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文件,将医改3年多来基层的成熟做法上升到政策层面,对基层医改进行巩固完善。从各个环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是这次文件的亮点之一。

  基本药物制度是医改中的一项全新制度,是对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根本性变革,同时也对医疗机构和患者的用药行为产生深远影响。目前,这一制度在基层实现了全覆盖。

  从国际经验看,对基本药物实行集中采购是许多国家为了降低药品价格的通行做法。从各地实践看,实行新的采购办法,大幅降低了药价,保障了药品质量。价格比制度实施前平均下降30%左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的药品占中标品种的63%,遏制了回收药、假劣药等现象。

    但同时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一些生产企业恶性竞争,有的药品配送不及时等。因此,《文件》从集中采购、供应配送、资金支付、目录调整、使用监管等多个方面对基本药物制度进行完善。

  完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办法

  《文件》提出,还是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但是,对集中采购办法提出了完善意见:

  为解决企业恶性竞争问题,《文件》提出完善“双信封”评价办法,确定“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基本原则,将企业通过新版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在商务标评审中,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药品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同时,鼓励各地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

  为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和资金支付,《文件》提出,中标生产企业应该自行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或直接配送,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要发挥邮政等物流行业服务网络覆盖面广的优势。《文件》要求基本药物采购机构对基层机构基本药物货款统一支付;鼓励通过设立省级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等方式优化付款流程;省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货款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拖延付款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文件》还规定,经多次采购价格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独家品种实行国家统一定价,也可探索以省(区、市)为单位,直接与生产企业议定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少数基层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基本药物,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

  定期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为了方便老百姓用药,《文件》提出,定期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增补本省(区、市)目录外药品品种,要求从严控制,禁止将权限下放到市(地)、县(市、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品种时,要充分考虑基层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与当地公立医院用药的衔接问题。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保每个乡镇、社区都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

  加强基本药物使用和监管

  《文件》提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相关知识培训,把其作为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求严格基本药物各个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生产企业,规范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程电子监管,定期发布质量公告,让群众放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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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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