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播网首页

一键登录

中广网首页  |  快讯  |  评论  |  国内  |  国际  |  军事  |  财经  |  视频   |  图片  |  科技   |  娱乐  |  体育  |  社区   |  教育  |  女性  |  旅游  |  汽车

财经滚动 > 正文

河北12月起出口货物实行省内直通放行

2012-11-11 10:20  来源:《河北日报》我要评论 

  河北省出台实施意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要求实施便捷通关模式,提高企业通关效率。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表示,12月1日起,“河北辖区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将正式实施,河北辖区内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的货物,在省内各口岸报关出口时,可由各产地检验检疫局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为提高河北省出口货物的通关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实施意见》提出,要扩大与天津口岸的直通放行,推进河北口岸建立更加便利、覆盖区域更广泛的大通关机制,在已开通的234家企业、673种出口产品的基础上,扩大直通放行的企业数量,加快建立秦、唐、沧和石家庄机场口岸与内陆局的合作机制,争取早日实现省内直通放行。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石家庄海关协商后决定,自12月1日起实施“河北辖区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即:河北辖区内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的货物,在省内各口岸报关出口时,可由各产地检验检疫局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并根据通关单联网核查的有关规定发送通关单电子数据至石家庄关区,企业无需在河北检验检疫局所属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换单。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企业,报检时可以自愿选择直通放行方式或原放行方式。

  不列入“河北辖区出口货物直通放行”范围的货物包括:散装货物,出口援外物资和市场采购货物,在口岸需更换包装、分批出运或重新拼装的货物,须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货物,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其他不适宜实施直通放行的货物。

  此外,根据《实施意见》,河北省还将在加快出口退税进度,降低融资成本,降低投保门槛,减免部分收费方面为企业做好服务,并通过引导企业扩大进口,加快外贸基地、贸易平台和国际营销网络建设,帮助企业提高产品附加值,承接加工贸易转移等措施优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贸易平衡。

版权说明: 转载须经版权人授权并注明来源。联系电话:010-58607240

编辑:刘明霄

央广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