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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印度产磺胺甲恶唑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2012-08-16 16:32  来源:中国新闻网我要评论 

  中新网8月16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发布公告,宣布自2012年8月17日起,将印度Andhra Organics Limited和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公司所适用的磺胺甲噁唑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17.2%,将其他印度公司所适用的磺胺甲噁唑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36.4%。

  据介绍,2007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 2011年6月24日,寿光富康制药有限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商务部依法对申请书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2011年8月17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适用于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2012年6月1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经调查,商务部裁定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在复审调查期内存在倾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2年8月17日起,将印度Andhra Organics Limited和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公司所适用的磺胺甲噁唑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17.2%,将其他印度公司所适用的磺胺甲噁唑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36.4%。

  自2012年8月1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中新网财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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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邹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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