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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拒还银行超支款被判败诉 判决无误但银行需自省

2012-08-12 19:49  来源:中国广播网我要评论 

  中广网北京8月12日消息(记者王思远 杜金明)据经济之声报道,浙江慈溪的秦小姐今年2月在银行取钱时被柜员操作失误多给了1600元,事后银行进行讨要,但秦小姐拒绝归还。最终法院判决,秦小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3日内必须返还银行1600元。此事一经媒体披露,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截止发稿前,慈溪法院没有向记者回复当事人双方的联系方式和细节信息。通过案卷的新闻稿件,记者还原了事件始末。

  今年2月7日,慈溪的秦小姐去横河镇某银行网点要求取22400元,哪知银行柜员一时失误,却给了她24000元。还给了她一张“取款金额22400元”的取款凭证,要她签字。秦小姐签完字,拿到钱,也没数就走了。

  但随后银行找到秦小姐出示相关证据并要求归还1600元。秦小姐认为,自己已经离开银行,事情是银行工作人员过错所致,因此拒绝归还。8月6日,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判秦小姐败诉,三日内归还钱款。

  拿了不是自己的钱归还事主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这起案件中的当事人拒绝归还的理由引起了很多人共鸣:银行对储户的损失规定“离柜概不负责”;为什么用户要在“离柜”后对银行的损失负责?在对北京、宁波两地的街头采访中,百姓们对此争论不一。

  群众1:马路上捡的东西,失主来了你还得聊两句问问是不是人家的呢。这钱可能是其他储户的1600块钱呢,该还还是还吧。

  群众2:他们自己规定的离开柜台就不负责了嘛,自己的失误干嘛要让老百姓承担责任?是吧?

  群众3:如果银行你少给我了,你银行也不会归还给我啊。

  法律上对不当得利的界定是:没有法定或约定事由,一方得利而另一方有所损失,并对此进行返还。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包华认为,案件判决结果不存在问题。

  包华:银行利益受损储户得到多余的利益。本案判不当得利,是正确的没有问题。

  包华指出,舆论对银行非议的原因:一是本案中对储户不当得利的认定;二是以往一些储户受损,但银行主张“离柜概不负责”的案件,用户败诉。但这实际上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特别是后者并不是法院支持银行的霸王条款,而是用户举证不足:

  包华:举证难的问题可以进一步举证或者银行配合来解决,但并不是说“离柜后概不负责”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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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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