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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经济快速发展 消费者维权法规急需跟上

2016-09-17 12:44:00 来源:央广网

  【导读】分享经济快速发展,网约车火爆、在线旅游受热捧……但消费者一旦在分享过程中权益受损,维权非常困难,发展分享经济,消费维权法律法规急需跟上。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传锴、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做客《天天315》周末会客厅,共同探讨本周消费投诉热点话题。

  央广网北京9月17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当前,在中国经济中互联网产业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而在互联网产业当中,分享经济又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说到“分享经济”,大家都会有一些切身体会,比如,使用以 Uber为代表的打车软件、享受网约车服务;还有民宿平台,如果你有空房子,就可以拿到平台上短期出租,互利互惠。这些都是分享经济给消费者带来的极大方便。

  本期《天天315》周末会客厅,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传锴、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针对“分享经济”的相关话题,进行了探讨和点评:

  经济之声:互联网和“分享经济”确实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是在“分享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常有人抱怨也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根据消费者网投诉平台最近的情况,涉及“分享经济”的投诉占了多大的比重?

  陈音江:我们最近统计了一下,今年1到8月份,共接到网约车,分类信息网站、在线旅游等“分享经济”方面的消费者投诉736件,这些投诉基本上都有一个特点,就是一般来说这种投诉很难找到投诉的主体,平台的责任意识也比较差一点,有关部门也不愿意受理,对消费者来说比较难以解决的。从投诉的问题上来说,主要有虚假宣传、产品服务质量没有保证等问题,这种投诉主要集中在几个行业,比如在线旅游、外卖、网约车、互联网金融等,主要是这些新产生的行业里面。

  经济之声:在“分享经济”消费过程当中,一旦发生消费纠纷,为什么维权就这么难呢?

  郑传锴:在我看来,可能民事纠纷的风险排在相对比较低的一个层级,我们主要考虑的可能还是人身和财产的风险,其次才是我们可能面临的这种消费纠纷或者其他行政责任。比如像外卖平台这类分享经济,实际上我们所面临的更多的不是菜品的质量或者食品安全的问题,最直接的风险是如果单身女性选择这种外卖的话,很容易诱发刑事犯罪。在这里头提醒消费者,尤其是单身女性或者单身的老人。你在选择这种外卖的时候,最好让他送到楼下而不是送到你家门口。剩下的就是可能容易诱发一些消费纠纷。我不愿意选择分享经济,就是因为他的权责不明晰。通常大家都会说,因为立法滞后,但实际上立法本身就应当是滞后的,立法是不可能超前的,在立法没有跟上的时候,我们如何运用法律的智慧来解决这些纠纷,在我看来可能是比较烧脑的。我在工作之余不愿意用脑细胞再去研究这些问题,所以我会避免这种消费方式。但是消费者一旦选择了这样的消费方式,那么在法律关系可能都不太明晰的情况下,至少要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你要证明我消费过,你要证明我消费的过程当中产生了怎样的情形。相关的证据保留好之后,我们再说如何来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济之声:有人认为,“分享经济”将成为未来10年全球经济发展的动力之一 。不过,现在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还相对滞后,而大家都觉得“分享经济”里的金矿很多,发展速度非常快,那这个矛盾应该怎么解决?

  陈音江:一方面来说,分享经济确实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便利。就拿网约车来说,一方面节约了道路的资源或者说能源的损耗,减少了交通的拥堵,对消费者来说也相对减少了一些打车的成本,所以它无论对车主对消费者对平台或者对社会都是一个多赢的结果。所以,我觉得这种模式确实会得到很快的发展。但是现在社会上也有一种观点,就是对于这种新产生的事物,有关的部门先不要去管,先把它完全交给市场。我对这个观点是持保留态度的。因为从十八大以来,改革创新的步伐加快,中央专门出了一个关于商事制度改革的文件,目的就是为了减少审批的程序,促进大家这种创业创新的激情。说到底,它的目的就是从以前的那种轻监管重审批,转变到现在要轻审批重监管。从2014年商事制度改革实施之后,我们看到工商总局有一个统计,全国大概一天就新注册成立公司一万多家,大量的企业进来,监管肯定要跟得上。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从国家也好,从有关部门的角度也好,在法规、制度体系层面去进行完善,我觉得是非常有必要的。

  郑传锴:我个人认为,在我们立法的过程中,包括消法调整过程中,实际上是可以跟得上或者尽量跟得上市场发展步伐的。我们讲市场是看不见的手,它不等于没有手,市场是当管则管、不当管则不管,他不等于永远不管。所以我也是同意陈老师的观点,就是我们尽量的少管,但是该管的地方还是应当管的。

  经济之声:针对分享经济反映出来的问题,9月13日,也就是本周二上午,由中国消法研究会、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和消费者网联合主办了“分享经济与消费维权法律问题研讨会”。这次会议取得了一定的共识。研讨会上,大家对一些焦点问题做了探讨。比如大家非常关心的,在分享经济发展的过程当中,如果出现了一些法律问题,平台应该承担一个什么样的责任。在这方面,好像还没有一些相关的规定。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郑传锴:我认为,目前我们的《消法》对这块还是相对来说比较清晰的,至少以我的实践经验来看还是比较清楚的。因为网络的电商平台需要对商户进行一个形式审查,如果你不能提供商户的有效信息,帮助消费者来维权的话,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那么连带责任是什么概念?她相对于现代文明社会的连坐制度,你要连带的一起去进行赔偿。实际上这是非常严重的民事责任。像滴滴和普通网络电商平台还是有一定得区别,但是至少你是提供网络平台,你要对相关的参与者尤其是提供服务的一方来进行登记注册,本身这个程序或者这个模式和网络电商是没有任何区别的,因为你提供的是平台性的机构,是有相关的消费者和其他提供人来这里进行消费的,它在这一点上和天猫、淘宝并没有区别。你的形式审查义务有没有到位,对于一些特别假的工商注册信息你要能识别出来,这是有一定的要求的,至少在这点上我个人认为没有太大区别。

  经济之声:我们来举一个例子,比如经济之声一位评论员也遇到过网约车的问题。他约了一辆网约车晚上去火车站接他,结果车主爽约了怎么都联系不上了,然后他打电话给平台,平台就说没办法,只能客服去试图联系这位司机,联系完了以后说,这个司机的手机没电了,客服也没有办法,好像这个平台非常的无力。对于这些平台来说,对司机到底有没有约束力?

  郑传锴:实际上这个交易平台本身是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去约束的,最直接的方式,所有司机的钱是从电商平台这出去的,你的血汗钱在我这里,我有可能约束不了吗?当然,在交易的过程当中,格式合同是由平台方来提供的,他的交易相对来说是非常强势的。从律师的角度讲,我不认为他这个解释有任何的可能性,只有他想不想做,他愿不愿意做而已,如果他愿意做,完全可以通过他强势的态势来解决这种问题。当然,他解决问题的方式好不好我们可以再探讨,至少我认为他有能力来解决这种问题的。

  经济之声:研讨会上,有专家提到,国家应该尽快明确这些“分享经济”由哪些部门去分管、主管。对于这个问题,陈秘书长你怎么看?

  陈音江:像这种互联网的分享经济平台,实际上在很多地方是可以参照的。比如说这个出行的问题,它涉及到交通,也涉及到消法,然后旅游的问题涉及到旅游委,然后餐饮可能涉及到食品和卫生。也就是说,它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是有的,但它以前是相对分散的。遇到问题说约束力不是很强,实际上就是这个过程没有衔接好,或者说它没有制定一个完备的体系。像这种问题,有关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我们现在这个分享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要汲取以前的经验,比如从法律上、法规上、管理上,应该形成一套完整的法规或者政策、形成一套系统的协调的机制。如果说单独由哪一个部门来管,我觉得可能也比较难,但是起码可以形成一个系统的、完备的管理体系。

 

 

编辑:李岸

关键词:分享经济;维权;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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