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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首个《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颁布

2016-07-16 15:02:00 来源:央广网

  【导读】国家食药监局颁布全球首个《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监管部门化身“神秘买家”抽检网络食品安全,约束第三方平台,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者。本期《天天315》周末会客厅,中国消费者报副总编张建、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传锴共同探讨本周消费投诉热点话题。

  央广网北京7月16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生活中,消费者经常会有这样的经历,网购的海鲜到货后死了,网购的水果到货后不新鲜了,网购的婴儿配方奶看起来不太像正品等等。消费者网购食品中遇到的困扰,从今年10月1号起就可能大大缓解。在7月14日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发布会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说,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如何来针对互联网的特点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成为比较突出的问题,要事半功倍的解决这个问题,就要抓住第三方平台这个“牛鼻子”。

  《办法》明确,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且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这样的新规能不能有效抓住第三方平台这个“牛鼻子”?中国消费者报副总编张建、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传锴对于相关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点评。

  张建:这是全球第一个关于网络食品安全的规定,在这之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其他各部门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也到一些第三方平台了解了食品安全经营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处置办法。我相信,如果这个《办法》能够100%的落实,一定会改善网络食品安全状况。抓住第三方平台,这确实是抓根本,因为它们是网络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办法》中,有几大亮点引发关注:

  亮点一:网络食品安全如何实现抽检?

  食药监总局表示,将采取“神秘买家”的监管措施,设计对网络食品通过抽样人员以顾客的身份买样,记录抽样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的样品人员以及付款的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以顾客的身份实际上就是在还原模拟消费者现场购买的场景,可以更加真实地还原消费者所购买食品安全的状况,从而更好地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经济之声:这样的“神秘买家”抽检制度是不是更能保证抽检结果的真实性,更好地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郑传锴:这里面涉及到了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就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权要有严格的限定。实际上这个条款当中还有非常详细的程序性的内容,比如说所有的过程要进行拍照,网络的部分可能需要进行截屏,来最大的保证它执法行为的公正性。这种执法行为类似于我们刑事案件当中的特情侦查,那么特情侦查是有特别严格的限定的。我个人认为,首先它肯定是个亮点,但这种行为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因为它是行政机关作为侦查主体或者查处的主体,主动的去进行查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肯定是要严格的限定的。我们鼓励这种主动出击的态度,但是这个行为一定要严格规范。

  经济之声:您觉得它会出现什么样的问题?

  郑传锴:最简单的就是钓鱼执法。包括行政机关查处的指标,甚至有可能成为行政机关创收的一个源泉。我们在保护消费者、净化市场的同时,一定要严格限定政府的职权,这也是李克强总理强调的“当为一定要为好,不当为的一定要不为。”这是一个基本的行政法原则。在这一个条款当中,对行政法原则有一点点突破,那么突破的过程当中,我个人认为就应当严格的去限定,对行政机关做最严格的要求。

  亮点二:有问题可找第三方平台主张权利吗?

  《办法》规定,如果由于第三方平台的经营导致对消费者权益受到了损害,消费者可以向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第三方平台要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面分两种情形:如果第三方平台由于它自身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时候是第三方平台应当接受政府执法监管部门对它的相应处罚。第二层,如果由于第三方平台的经营导致的对消费者权益受到了损害,消费者可以向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第三方平台要对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郑传锴:这个条款,个人认为从立法技术上来说还是非常值得点赞的。首先我们讲什么叫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民事法律当中最严重的赔偿责任,它就是司法上的“连坐”制度。你要所有人一起去赔,然后自己之间再打架,这就叫“连带”。那么一个基本的原则叫做“法无明文规定不连带”,法指的就是法律。这里面有一个非常明确的条款,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连带,它没有突破法律,而是在对法律进行进一步的规定或者细化,它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之前我们讲的这两种情形,简单的概括,第一它主观上有故意,他本身明知或者应当明知的情况下,他还做这件事情。第二,他有严重违法的过失,比如说法律明确规定你在对第三方卖家进行审查的时候,相应的资质必须备案,而你没有尽到这种责任的时候,就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们《消法》明确规定的,这个规定其实并没有突破《消法》,而是对消法做了一个链接。我觉得至少从立法技术上面来说,这个条款是值得点赞的,而且对消费者的维权路径,还是一个比较明确的指引。

  张建:这个所谓的全球第一个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办法,总共是五章48条。在第二章,从第8条到第30条基本上讲的都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比如说要求第三方平台和其他经营者要备案。其次,以往有了食品方面的生产许可或者经营许可的,不需要另加申请,这也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如果第三方平台入驻了企业和经营者在销售食品,那它的信息你要备案、要审查、要登记。第三方平台必须有专人负责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和工作,消费者投诉你要解决,有关信息要公示等等这些制度都是对第三方平台的约束。如果第三方平台没有履行这些法律规定的义务,那它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除此之处,《办法》还规定了: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取得许可证、网售婴幼儿乳粉还应公示产品注册证书,以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等。

  经济之声:这是一些特殊的规定吗?

  郑传锴:这很明显是特殊规定,像我们国家现在婴幼儿配方奶粉还是在超市进行销售的,但是在欧洲国家,婴幼儿配方奶粉是在药店进行销售的,它的安全级别是不一样的。这个规定实际上也是在调整消费者对于特殊商品的认知,对我们的消费者环境,对消费意识是一个很好的促进。所以我认为总体来说这些条款应该是值得点赞的,但是单靠处罚恐怕是不够的,更多的是要靠消费者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张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特定用途的,有的是全营养配方,比如说这个人由于生病不能进食,只能靠输液、鼻饲等方式。关于这类食品的销售,需要制订专门的《办法》,不在这个办法之列,这个办法只是谈的网络销售的一般意义上的食品,不是特殊用途的,所以做了排除。

  经济之声:现在网上购物太普及了,大家也在通过不断的维权来提升自己的维权意识。现在像买一般货物的话,“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执行的还是很多的。像网络食品这方面,它会有一些什么样的能够让消费者及时维权的做法?

  郑传锴:之前谈到的这几个条款已经给消费者维权明确了一个路径。比如,我们的消法也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是生鲜食品,没有特殊情况是不能够进行无理由退货的。在这一点上,这个《办法》没有对消法进行突破,还是遵循了《消法》最基本的法律原则。

  经济之声:总结一下新颁布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从强化平台和经营者义务,细化严重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等七个方面对网络食品安全的风险进行把控。内容全面细致,还涉及到了当下的消费热点。比如,家庭厨房、私厨这样的新事物闯入百姓生活。食药监总局表示,对于这一类自建网站或者开设APP的食品经营者首先是鼓励态度,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就会依法颁发许可,纳入到监管的范围。同时,国家食药监总局正在制定一部规范外卖食品的规则。对此,我们应该怎么来看待?

  郑传锴:首先对于食品,早古人就讲说,民以食为天,食以洁为先,但它是高度概括的去讲一些原则。目前来讲,我们的经济已经发展到现在这个程度,我们需要更多细化的规则,去提升我们的消费意识。当我们的消费意识提升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恐怕有些规则就不需要了,这就是所谓社会规范去发展渐进的过程。因为立法和社会规范永远是滞后的,是先有新兴事物,后有立法,后有社会规范,然后我们通过立法的方式辅助我们的社会更加的规范,是这样的一个过程。

  经济之声:那么,这个办法能够执行好吗?在后续执行的过程当中,可能会遇到一些什么样的难题需要我们去克服?

  张建:在互联网经济方面,中国走在了世界的前列,所以全球第一个《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出台也就不足为奇了。这次出台的《办法》中还有一些没有规范到的,比如家庭厨房、私厨等共享经济的新方式。食药监总局表示,它会再出一个规则,这说明食药监总局是按着互联网经济发展的节奏在逐步规范,逐步把问题找到,找出规范的办法,这样来使互联网经济能够更好的造福于广大消费者。我相信这个办法落实以后,也会让消费者感觉到网络食品更安全。

编辑:李岸

关键词:网络;食品安全;查处;第三方平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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