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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小课堂】广告涉虚假宣传 产品合格也得赔

2016-06-12 13:45: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6月12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消费者从先生在媒体上看到了一个声称“晚期肿瘤治疗新突破——神奇口服液”的广告,广告中宣称药物的吸收率达到传统中药的几倍以上。从先生信以为真,当即就在广告中提示的门诊部购买了一盒价值450元的口服液,上面也标有国药准字号。购买之后,从先生在网上看到,神奇口服液所标注的广告涉嫌虚假宣传已经被相关部门查处。从先生认为门诊部对于药品夸大功效、误导消费者有一个严重的违法行为,所以就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消法》“退一赔一”的规定,要求退还货款,赔偿450元,要求支付误工费,同时还请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这个案件经过两审。二审法院认为,消费者购买了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从先生购买的神奇口服液存在的虚假广告,门诊部存在相应的责任,所以法院支持了从先生的请求。法院判决门诊部退还从先生货款450元,并且增加赔偿从先生的450元赔偿款,同时也驳回了他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作出了分析点评:

  芦云:本案中,药品的销售者对所销售药品做的虚假宣传显而易见,这种行为已经对消费者构成了欺诈,即使药品本身质量是合格的,也不影响消费者依法主张相应的权利。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发现,涉案的药品虽然是合法生产的,但是他利用广告严重误导消费者,并且欺骗了消费者,受到工商部门的查处,这也足以认定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法院判决销售者承担退一赔一是正确的,在证据上来讲国家行政部门发出查处文件,属于证明力较强的优势证据,经过质证通常是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在这里面还有一个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侵权法的概念,本案中从先生所购买的药品不能证明是假药或者劣药,并且也没有让患者服用,本案属于因购药产生的纠纷,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合同之诉不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只有在消费者或者使用者人身权益受到损害,并且遭受到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损失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本案从先生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被法院予以驳回了。

  经济之声: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消费者只要购买了不安全的食品,无论是否已经食用,是否造成人身损害后果,都可以适用购货价款10倍的赔偿。那么,如果保健食品里面添加了添加剂,或者过量添加添加剂,消费者是不是也可以要求10倍的赔偿?

  芦云:是的,关于食品和添加剂,我们国家有食品添加剂的名录,对于所添加的种类和剂量有明确的规定。

  经济之声:有哪些法律方面相关的条文可以支持?

  芦云:国家对于使用食品添加剂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并且这种标准是国家标准,不授权地方制订地方标准。实践中,经营者常常会以食品没有造成人身损害后果为由,提出不适用于价款10倍赔偿。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实际上消费者支付了货款,购买了不能食用的食品本身就是一种损失,而且法律并没有规定价款10倍赔偿是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唯一条件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的司法解释中明确提到,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应当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其他的赔偿要求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应当支持的。

编辑:李岸

关键词:虚假宣传;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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