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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315 > 正文

电信餐饮旅游快递 行行都有惹不起的“霸王条款”

2013-08-11 14:20  来源:中国广播网我要评论 

 

    【导读】 看3D电影要支付高额押金,3D眼镜损坏赔200元;车停在收费停车场车窗被砸,而管理员拒不负责。《天天315》本期聚焦:惹不起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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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广网北京8月11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看3D电影要支付高额押金,如果不小心弄坏了3D眼镜,押金收不回,还得接受惩罚性赔偿。消费者不禁要问:为什么?把车停在停车场并且交纳了停车费,结果车窗被砸,而管理人员拒不负责,还说已经做出了所谓的“温馨提示”。类似的霸王条款,您是否也曾遇到过?

  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一个人面对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难道消费者真的不能为自己的消费行为做主?遇到“霸王现象”时维权为什么那么难?

  中国消费者协会前副秘书长武高汉、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邱宝昌就此发表评论。

  曾经给您印象深刻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武高汉:这个事的由来是1993年前后,有一个超市在它的门口悬挂了一个告示,本店保留搜查你包袋的权利,本店保留这个商品卖给你或者不卖给你的权利。有一个女大学生买完东西以后,商店怀疑她偷了东西,坚持要搜查她,结果什么都没搜出来。女大学生就不干了,告他说你侵犯了我的权利,然后超市就说,我没侵犯你的权利,你看我这有个告示,本店保留搜查你包袋的权利,你既然跨进了本店,你也看见了这个告示,视为你同意,契约自由、主体平等、意思自制、约定大于法定,咱俩这算约定了,然后这个官司怎么打都打不赢。当时消法正好在制定,我们就把这个案例提供给立法者,立法者认为这属于格式合同中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消费者可以把它视为无效的合同,这样就在消法里有一个规定,如果格式条款中有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这个合同的条款可以是无效的,这就从很大意义上对消费者有一个保护,俗称霸王条款,是这么来的。

  法律上明文规定了保护消费者,要制止这样的霸王条款,但是为什么霸王条款还是屡屡出现?长沙的消费者,就把长沙移动告上了法庭了,他认为说饭店吃不完的饭还能打包,为什么不用完的手机流量就不行,这个到底算不算一个霸王条款?

  邱宝昌:刚才高汉秘书长讲的这个是消法第24条规定的,就是格式条款中含有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权利或者是减轻自己的义务的这样的条款是无效条款,也就是俗称的霸王条款。如果对移动这块来看的话,它是不是霸王条款,第一是事前是否告知,第二是公平和合理,设置的这个段是不是悬殊,比如说一般用20G,你一下最低搞成150G、200G,明明都用不完,那肯定是很不公平、不合理的,所以这个案例不管消费者胜负如何,我认为法院都应该给移动、给通信行业提一个司法建议,要把这个服务更人性化、更细化,可以20G、30G、50G让大家去选择。刚才讲的像电影院里面也有,电影院里不允许自带饮料、食品,它以安全为由,实际上是一种暴力,在它的小的范围内卖的是高价,为什么屡禁不止?因为利益,不惜损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消法24条和合同法的39条、40条规定非常的明确,但是它在考虑经济利益的时候就忽略了这些规定,忽略了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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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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