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香港之声《魅力香江》节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经协商,日前达成《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该安排自今天起生效。安排规定,双方相互委托提取证据,须通过各自指定的联络机关进行。其中,各高级人民法院为内地的联络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署为香港特区的联络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通过香港特区指定的联络机关委托提取证据。安排明确,受委托方的联络机关收到委托书后,应及时将委托书及相关材料转相关法院或其他机关办理,或自行办理,如果受委托方认为委托材料不符合本辖区相关法律规定,应及时通知委托方修改补充,如果受委托方认为受托事项不属于委托事项范围,可以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委托书及相关材料须包括法院名称、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或证人信息以及要求提供的协助详情等。安排规定,内地法院请求香港特区方面协助的范围包括:讯问证人;取得文件;检查、拍摄、保存、保管或扣留财产;取得财产样品或对财产进行试验;对人进行身体检验。香港特区委托内地法院协助的范围包括:取得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勘验、鉴定。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取证作出安排
2017-03-02 16:51:00来源:央广网
编辑:
孙丁玲
关键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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